关于《海南琼中农运》的修订说明

共产主义革命阵线

我们近期收到了读者转发的对我们《海南琼中农运》一文的批判:

对我们文章的批判观点(截图01)
对我们文章的批判观点(截图02)

这次批判的确是部分属实的,我们引用的《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内容实则是第十条,这一点我们复查后快速进行了更正,也感谢批评者的提醒。在完善一个中央政治报的过程中,任何切实的批评和反馈都是应该得到响应的,而不是基于“面子”和宗派的利益来做任何回避。

不过这次批评中的细节仍存在大量的错误。批评者对我们所谓“一眼鉴别ai”认为没有这一条——因为他在第十条而不是第九条。其“在第十条而不是第九条“——所以土地管理法里没有这一条——因而共革阵的成员使用的是AI”的逻辑推论令我们十分倾佩,没有足够厚的脸皮以及足够低的逻辑思维都无法得出这样的推论来。 而所谓“这样的法律在阶级性上值得被共革阵宣扬”的质疑,我们不知道我们是在文中的哪一个地方“宣扬”了这个法律,宣称他是保卫农民的有力武器亦或是其他赞美,我们只是简单的陈述事实而已。如果按照此位同志的逻辑,只要我们提及到什么现实的东西就是在“宣扬”他,那想必这位同志平日写文中诸如描述工人被剥削的现实等时也是在“宣扬”这种剥削了。

而且,如果认真的探究中国现行关于土地的各项法律的话,是能从诸多地方看到毛泽东时代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留下的遗产的——城市土地的国有、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等等。当然,这样的遗产如今已被当今的作为资产阶级波拿巴侵蚀殆尽了,在实际意义上通过三权分置等已经实现了对土地的资本主义商品化等等,但我们仍然能从法律这相对于现实的保守性和延后性上看到过去的社会主义时代的踪影。不知道这位同志口中的所谓土地管理法背后的“阶级性”,又指的是哪个阶级呢?

同时,这位同志批判我们的“而自耕农们因生产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先天弱势,本身就会受到资本的欺侮。他们仓促地去适应这个农业资本化极具发展的社会,却忘了自己本身就是这个社会的一方净土。”一句中的“一方净土”的措词是将民粹派的思想“偷运”进来。首先,如果同志不是断章取义而是完整的结合上下文去理解我们这里的“一方净土”的话,就能明白我们这里指的是原本的自耕农(尤其可以说是复辟后被资本主义市场吞噬的自耕农们)相对于被资本主义来说是在被逐渐吞噬和被卷入到资本的剥削进程中来的。就如同马恩在共产党宣言里论述一切小资产阶级以及自由农等也受着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而濒于破产而走向无产化的进程那样。而且,我们在文末的“4.农民们的诉求如何才能真正实现?”一节中,也已经极为明确的指出我们应该呼吁什么以及我们对于农民的纲领:“对于农民们,无产阶级民主下的计划经济将会逐渐和彻底的使城乡差别消亡,在不受资本主义追逐利润的影响下大规模的将农村发展为现代化的城镇,实现中共宣称却绝不能实现的城镇化,同时在工业的支持下使农业实现机械化,以远超如今小农耕作的劳动生产率的建立起集体化农庄,以吸引而不是靠着行政命令的强迫农民们在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中获得远胜于今天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请问这和民粹派的主张有何相似之处?

我们十分欢迎任何人对我们组织提出批评意见,并且我们十分乐于接受批评、修订对我们的文章。不过,我们确实也更希望看到批评者们更加勇敢一些,直接通过邮箱发信等我们公开提供出来的渠道给我们提出批判,而不是龟缩在自己的聊天吹水群里发一些九成以上都是不着边际的指控来宣布对我们的胜利。

对于这些在阴暗角落对我们提出批评和表现自己宗派主义式污蔑的同志,我们想说: “请更加勇敢自信一点!不要陷于纯粹宗派主义的口水仗!

责编《共产主义者》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