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者》编辑部
马克思曾说过:“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的抽象物,而是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说白了,社会不是一个装着人的“篮子”、一个承载人类沟通、交流的平台,而是人类个体彼此间复杂联系构成的一张网络。在这里,核心起作用的不是人个体本身的特点——重要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庸俗的观点喜欢玩弄文字游戏,将“社会”与“个人”看作两个对立、不相容的概念,仿佛社会的就是脱离个人控制的,个人的就是不受社会影响的。我们必须明白,人类社会中不存在个人和社会的对立。马克思在《经济学哲学手稿》(第三手稿)中写道:“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是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进行直接联系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社会的,因为我是作为人活动的。不仅我的活动所需的材料,甚至思想家用来进行活动的语言本身,都是作为社会的产品给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就是社会的活动”。
应当避免把“社会”作为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因为个人是社会存在物,不存在抽象对立的生物人性。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语言能力、思维模式乃至道德观念都源于社会互动。人类思维发展依赖社会文化工具的传递,神经科学研究就证实道,长期社会隔离会导致语言中枢灰质密度下降,镜像神经元系统衰退,如18世纪法国发现的“维克多”野孩同样终身无法正常使用语言。不仅如此,还有研究发现,单独监禁超过一年的囚犯出现词汇量缩减、句子结构简单化,并难以理解“正义”“自由”等抽象概念。
所以人类就如同一个机械、一面镜子一样,单纯是社会环境在白纸上的剪影吗?马克思主义也反对机械决定论,强调人在既定历史条件下的主观能动性。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人在改造环境的同时也被环境塑造,这种双向运动构成历史发展的动力。马克思主义既承认社会经济条件对个人意识的根本制约,也肯定人通过阶级斗争、技术革新等方式重构社会关系的能力。因此,个人罪责不能简单归咎于历史环境,而应理解为具体社会矛盾中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正如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中所说的那样:“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因此马克思主义反对这个观点:“人仅仅是存在于世界中,而不是与世界或其他人一起发展;个人是旁观者,而不是再创造者。”因为当一个人思考矛盾时,这个人也处在具体的矛盾之中,其思维本身也不会超脱这些具体矛盾。
同时,也不能片面只从人文和历史的角度理解“社会”,将其塑造为一种人类高于世间一切的伟大创造。社会同自然界不分割,人类被认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是人类一切活动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通过劳动和繁殖来生产和再生产,所以既是自然关系,也是社会关系。马克思主义不把社会看作独立存在的现象,并忽视它和自然界的关系,人类社会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人类社会的一切根本性发展和背景都离不开对自然界的深入理解和改造,不是伟人的思想和灵感决定了社会的形态,而是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相应的生产关系决定不同社会类型的性质。
马克思主义把社会和自然界的关系看作一种在历史上不断发展的通过人类劳动的物质变换,这种物质变换同时创造和改变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个历史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不断改变的社会分工,这构成社会生产关系。所谓“生产力”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统称,“生产资料”则是生产产品所需要的工具(生产手段)和原料(生产对象),而原料从自然界而来或是自然界本身。人类生产的产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必要产品,顾名思义,这是保证人们能正常生活的最低限度产品;第二类是社会剩余产品,这些产品可以作为养活不直接参与农业劳动的人的生活资料,也可以作为扩大生产规模的原料。所谓“生产方式”是生产资料的谋取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称,而“生产关系”是在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生产关系的不同在于生产剩余产品和占有并分配产品的方式不同,而后者得依靠所有制来确定。所谓“经济基础”就是生产方式(生产力起决定作用,但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也可以反作用于生产力),所谓“上层建筑”是社会意识形态(即精神生产领域)、政法制度(指规范政治法律关系的制度体系,包括宪法制度、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等)和政法设施(指国家强制机关及其物质附属物,如军队、警局、法庭、监狱等实体机构)的统称。
对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如下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是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样的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像自然科学那样精确地确定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解决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
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
但是,经济基础并不是决定历史的唯一因素。唯生产力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拙劣的模仿。恩格斯在《致康拉德·施米特》中有如下表述:“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如果政治权力在经济上是无能为力的,那末我们又为什么要为无产阶级的政治专政而斗争呢?暴力(即国家权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
恩格斯又在《致约瑟夫·布洛赫》中说到:“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末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交互作用,而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即这样一些事物,它们的内部联系是如此疏远或者是如此难于确定,以致我们可以忘掉这种联系,认为这种联系并不存在)向前发展。否则把理论应用于任何历史时期,就会比解一个最简单的一次方程式更容易了。”
懒惰的人妄图将整个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动力总结在一个万能公式里,这种徒劳的尝试就像追求“还原论”的科学家们一样:追寻那“世间万物最小的构成单位”来从底往上解释整个世界的现象,先是找到原子,然后找到质子和电子,最后追到夸克——微观粒子越来越多,问题越来越大,每走一步都理自己的目标更远。很可惜世界不是简单的,而是复杂的,复杂性不仅贯穿自然现象,更存在于人类社会的运转规律中。
接受人类社会的复杂性,认识到个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有机联系,共产主义者才有可能对社会现象做出正确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