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者》编辑部
尽管清政府在内部抱残守缺,但19世纪后期中国民间社会并非全无生机。在外部压力和有限松绑下的确一批民族工商业开始在夹缝中成长:首先,洋务运动和通商口岸的开放客观上催生了一批具有新观念的商人和企业家。例如,早在1870年代,就有前往欧美考察归来的华商和留学生开始尝试创办新式企业。张謇是其中著名的代表,他在甲午战后弃官从商,于1895年奏请兴办实业,1899年集资创办了南通大生纱厂,成为中国规模较大的民族资本企业之一。无独有偶,荣宗敬、荣德生兄弟也于1897年创办衡生面粉厂,开启民族面粉业的先河。可以说,甲午战争是一个分水岭:战后“实业自救”思潮风行,一批有识之士认识到必须发展本国工商业抵制列强经济侵略,于是各地出现设厂热潮。从1895到1911年的十余年间,中国民族工矿企业从原先的约100家增加到约1000家,行业涵盖纺织、食品、煤矿、机械、化工等领域。这些企业分布地域也较此前有所扩展,不再局限于通商口岸的上海、广州,像湖北、湖南、东北等内地省份也因为地方军阀势力坐大、金融资源集中而出现了官绅创办的新式企业。
然而,这些新兴的民族工商业就整体而言依然十分脆弱,发展道路上障碍重重。首先,外国资本和洋货的竞争与压制使民族工业举步维艰。列强在华企业凭借资金、技术和政治优势,占据了市场主导地位。如纺织业,1890年代外国商人在沪、津等地开设机器织布局,他们设备先进、成本低廉,源源不断的洋纱洋布倾销中国市场,令本土纺织业备受打击。民族纱厂往往因资金有限、技术落后而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又如航运业上,英国的太古洋行、德国的德大轮船公司等垄断了长江和沿海的客货运,大量抢走招商局的生意,致使这家民族航运企业长期亏损。可以说,在几乎没有贸易保护的环境下,中国初生的工业很难与庞大的外资企业抗衡。列强利用不平等条约享受各种特权:他们的商品进入中国只需缴微薄的协定关税,不受国内厘金层层盘剥;外商企业享有治外法权,本国官府难以监管。反观中国商人和民族资产阶级,产品出口到西方本身就没有质量或价格方面的竞争力,国内流通还要负担厘金等苛税,竞争条件极为不利。这一自由贸易对工业弱国不利的格局使民族工业从一开始就处于劣势地位。
其次,中国民族资本发展还面临金融上的先天不足。本作已经反复强调晚清缺乏现代金融体系,民间企业融资困难。政府既未建立强有力的银行信贷支持,也无证券市场供企业集资。清末虽然出现了几个官办银行(如户部银行、大清银行)和民办银行,但资本规模有限,远不能与外资银行抗衡。于是许多厂商不得不继续向外资银行借款或通过外商洋行获取原料、机器的赊购,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也让外资势力有机可乘。以张謇的大生纱厂为例,其创办时部分设备和技师依赖日本,所产棉纱又主要销往国外市场,在资金和市场上都受到外国资本影响,如是,金融的掣肘使民族企业难以扩大再生产,更无法形成跨区域的大财团与外资争锋。
再次,清政府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也未能充分保护和激励民族工商业。由于清廷自身财政拮据,往往对民间资本采取既想利用又怕坐大的态度。一方面在压力下颁布了一些鼓励实业的章程(如光绪《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号称有专利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奖励工业发展发明的制度),工矿企业;但另一方面又对民营企业诸多限制,如设立官僚机构进行审核、要求官员入股监督等。尤其1900年前后清政府曾短暂兴起“官商筹办实业”热潮,鼓励各省官督商办铁路矿山,但1904年以后又改弦更张,大举实行“收归国有”政策,将一些原由民间集资的项目强行收购,引起资产阶级强烈不满。例如四川、湖北等地商绅集资兴建的川汉铁路、粤汉铁路,在1911年突然被清政府下令收归国有,并以向四国银行团借款修路的方式取代民间集资,且对原股东“概不退现,只给股票”。这一举措激怒了当地士绅商民,认为朝廷剥夺民利、引狼入室,因而爆发了声势浩大的保路运动,进而直接引起了了辛亥革命的爆发。直到政权崩溃的那一天,清政府都从未真心扶植民族资本,反而为了自身财政需要不惜牺牲民间经济利益。政策上的反复无常和压制行为使本已弱小的民族资产阶级对朝廷由失望转为对抗,许多原本主张立宪的实业家和绅商因此倒向革命阵营,认为只有推翻清朝才能为民族工商业谋求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