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者》编辑部
在历史上,“人性本善”与“人性本恶”的争论绵延数千年,它们都试图用一种先天的、抽象的本质来解释人的行为动机与社会现象。然而,马克思主义并不接受这种脱离历史与社会条件的本质主义设定。它认为,人并不是带着某种固定不变的“善”或“恶”进入社会的,而是在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中形成自身的利益诉求与行为模式。同样,一些自称“马克思主义者”的人,将马克思主义对人性的观点简单化为一种抽象的“集体主义”,把个人利益完全压抑在所谓“集体”之下,这同样背离了实践唯物主义的立场。
有意思的是,黑格尔和马克思都曾指出,“人性本恶”的命题本身相较于“人性本善”的天真设定,是思想史上的一次巨大进步。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写道:“人性本恶这一基督教的教义,比其他教义说人性本善要高明些。”这里的“高明”在于“人性本恶”承认了人的欲望、激情与特殊利益的现实性。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同样强调:“人并不是抽象的存在物,蜷缩在世界之外。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就是社会。”(《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这意味着,承认所谓“恶”的现实性,正是走向实践唯物主义的必要一步,因为它迫使我们从抽象的道德本质转向具体的社会关系与生产条件。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实践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揭示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将这种关系置于生产方式、阶级结构和历史发展的总体脉络中加以分析。他们强调,人的本质并不是抽象的、孤立的个体性,而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利益并非自外于社会而存在,而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中形成、发展并受到制约的。换言之,个人利益总是嵌入在一定的集体利益之中,而集体利益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成员共同生存与发展的总体要求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集体利益首先表现为阶级利益。阶级利益的形成,并不是由某种先验的道德共识或抽象的理念所决定,而是由物质生产条件(例如自然环境)和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人类在面对自然威胁、追求整体存续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协同劳动来修建水利、储备粮食、抵御灾害。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协同劳动逐渐能够创造出超出个体即时生存所需的剩余产品,而剩余的存在又提出了储存、分配和管理的问题。为了有效地组织和调配这些剩余,公共权力不得不从社会整体中分离出来,形成专门的管理者和相应的制度。这种“公共权力”必然逐步和劳动者的日常生产脱节,因为它所承担的职能已经超出了个体或小群体的直接经验:它必须统筹跨地域的水利系统、调配跨季节的粮食储备、协调不同工种和区域之间的分工。这些任务要求长期的、制度化的管理,而不是临时性的、基于血缘或邻里的自发合作。
正因如此,公共权力逐渐形成了独立的机构和人员,他们不再直接参与日常生产,而是以监督、调度、征收、分配的形式来维持社会整体的运行。对劳动者而言,这种权力显得“异己”,因为它不再是他们日常劳动的直接延伸,而是凌驾于他们之上的组织力量。然而,这种脱节并不是偶然的“腐化”,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人类社会从以小规模、松散协作为基础的原始共同体,过渡到能够进行大规模、跨区域协同的复杂社会。这种脱节本身是一种进步,是人类社会在面对自然环境巨大压力时的必要选择。如果没有这种独立的公共权力,就无法在洪水来临前统一调动数万人的劳力修筑堤坝,无法在歉收之年将余粮从丰收地区转运到灾区,无法维持跨季节、跨区域的生产与分配秩序。换句话说,没有这种权力,人类社会就会在自然灾害和资源短缺面前四分五裂,陷入饥荒、动荡乃至灭绝的风险。
在社会分化为不同的阶级后,每个阶级在生产资料占有状况、在社会分工中的地位、在生产与分配中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有着相对一致的物质利益诉求。这种一致性,使得阶级成员在维护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必然形成某种共同的利益方向,这就是阶级利益的基础。需要强调的是,阶级社会的产生并不是因为所谓“人性自私”或“人性恶”,即便所有人都极其善良,也无法避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剥削结构,因为它是由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分配与社会协同的制度性必然所决定的。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在于维护和扩大资本的占有与增值条件,这要求他们维持雇佣劳动制度、保护私有产权、扩大市场;而工人阶级的阶级利益则在于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工资水平、争取社会保障、确保就业稳定,乃至最终废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
个人利益与阶级利益之间的联系,是通过个人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位置来实现的。在阶级社会,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阶级关系中,这种关系决定了他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也决定了他在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个人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与自己处境相同的其他人。于是,个人利益在追求过程中,往往与同一阶级的其他成员的利益趋于一致,并在和其他阶级的斗争中被上升为阶级利益。反过来,阶级利益的实现,也为阶级成员的个人利益提供了条件和保障。
然而,这种一致性并不可能是绝对的。个人利益与阶级利益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尤其是在阶级内部存在分化的情况下。阶级内部由于技能、行业、地域、收入、雇佣形式等差异,短期内常会出现利益冲突,例如不同工种的工人因岗位稀缺而竞争,或资产阶级内部因市场份额和资本规模不同而相互排挤。然而这些矛盾并不改变他们在生产关系中的根本位置,一旦外部力量威胁到阶级整体地位,原本分化的成员往往会重新凝聚在共同的阶级利益之下。更为复杂的是阶级跨越及其愿望所带来的冲突。出身工人阶级的个体在通过教育、创业或仕途进入中产阶层乃至资产阶级的过程中,可能会主动调整甚至牺牲与原有阶级一致的利益诉求,以换取个人晋升机会;而这种策略在短期内往往与原阶级的整体利益相抵触。相反,原本属于小资产阶级的个体在经济破产后沦为雇佣劳动者,虽然客观上已与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一致,但在意识上可能仍保留旧有阶层的消费习惯和政治立场,从而与新所属阶级的整体利益发生摩擦。还有一种情况是个人尚未实现阶级跨越,但怀有强烈的上升愿望,这种预期会促使他们在制度选择上支持有利于资本方的规则,以换取潜在的上升机会,即便当下自身利益受损。
在政治判断中,人们也存在将个别国家领导人的社会出身、生活方式或个人立场直接等同于国家的阶级性质,因此会导致一种“我们只要有个‘明君’我们就能过上好日子”的错觉。国家的阶级属性从来都不取决于某个领导人的个人标签或道德品质,而是由占主导的生产关系/所有制结构的总体逻辑所塑造。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进一步区分不同类型的社会力量:有些事物可以被理解为“工具”,而另一些则是制度化的权力关系本身。
科学技术就是前者的典型例子。它作为人类改造自然的手段,本身并不预设价值取向,可以被用于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也可能被用于战争、剥削和压迫。它的性质是中性的,其价值取决于使用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制约。然而,阶级、父权制、私有制和国家的权力结构则完全不同,它们不是外在的工具,它们一旦形成,就必然以压迫和不平等的方式运作,无法因“被特定的人利用”而变得好或坏。
我们假设在阶级社会中,存在一些愿意与劳动者共同劳作,并给予劳动者较好待遇的奴隶、封建主、资本家。然而,他们的行为也无法改变制度的根本逻辑。奴隶依然是被占有的财产,农民依然必须缴纳地租和承担徭役。换句话说,这些“善良”的统治者在日常生活中或许表现出仁慈,但在制度的总体框架下,他们仍然必须履行作为奴隶主或领主的角色。奴隶制要求奴隶的无偿劳动来维持社会运转,封建制要求农民的剩余产品来支撑封建主阶级的存在。如果统治者完全放弃这种剥削关系,他们就不再是统治者,而是退出了制度本身,也就无法通过作为统治者的身份来给予劳动者“好的待遇”;而只要他们仍然处于统治阶级的位置,就必然要按照制度的逻辑剥削压迫劳动者。
在奴隶制社会,奴隶主阶级往往需要承担军事义务,也要通过资助竞技、修建公共设施、缴纳贡赋来维持其政治声望,若奴隶主长期减少剥削,让奴隶保留更多劳动成果,他所能积累的财富就会停滞甚至下降,无法扩张庄园、购买更多奴隶,也难以供养军队或履行政治义务,军事地位和政治影响力随之削弱,也会逐渐丧失在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中的地位。
封建制社会同样如此。封建主如果长期减轻农民缴纳的地租和减少农民的徭役,就无法继续维持军队、维持庄园和其政治影响力。在封建领主之间的竞争中,这样的“仁慈领主”会迅速丧失地位,甚至被强大的封建主吞并。历史上,欧洲中世纪的许多小领主在减轻农奴负担后,因财政空虚而被迫将土地出让给更强大的封建主,最终失去作为封建主的地位。
在资本主义社会,则以另一种形式重演这一逻辑。资本的本质是追求增值,资本家必须不断压低成本、提高剩余价值率。如果某个资本家真心希望改善工人生活,长期将利润大规模让渡给工人,他的企业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失去积累能力,甚至可能连维护机器和购买原料的本钱都赚不回来,从而被市场淘汰。
可见,在剥削制度下,权力结构一旦形成,就会以自身的逻辑强制一切个体服从。社会结构并不是个体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具有自我再生产能力的整体。它通过法律、制度、生产关系和竞争机制,把个体纳入其中,迫使他们按照整体逻辑行事。个体的道德选择或许能在局部产生缓和作用,但无法改变整体的运行轨迹。
因此在理解上述情形时,应当以个人在生产关系中的客观位置和再生产逻辑为判据,而不是以短期利益波动、情感认同或表面身份为依据。个人利益可能因分化、跨越或意识形态偏转而与阶级利益发生冲突,但这种冲突的性质和走向,最终取决于其生计方式、权力关系以及制度结构对其位置的最终走向。
所以,人在阶级社会中所表现出的极端个人主义与种种“恶行”,例如在职场中彼此倾轧、在公共资源分配中争夺不休、在消费中盲目攀比,甚至在危机中出现的囤积居奇与冷漠旁观,并非源于生理意义上的智力缺陷,而是长期处于统治阶级文化领导权之下的结果。
在资本主义下,教育体系强调对上级的服从与个人之间的竞争,媒体与娱乐不断灌输即时满足与个人成功的叙事,消费模式则塑造出以占有和炫耀为核心的价值观。这些文化霸权机制不断重塑人们的“常识”,使他们的思维更多围绕个人生存与即时感受,而非结构性矛盾与长远集体利益。美国大城市的贫民窟便是这种逻辑的集中体现,底特律、巴尔的摩或东圣路易等地,长期失业、治安恶化与公共服务崩溃交织在一起,居民被迫在暴力与贫困中挣扎,他们的处境并非因为“懒惰”,而是因为社会结构剥夺了他们获取体面生活的条件。在拉美国家,基层治理的失效同样显而易见,许多社区长期被黑帮或贩毒集团控制,国家机器无法提供基本安全与公共服务,居民的日常生活被迫依赖暴力秩序与灰色网络,这种局面进一步加深了对制度性不平等的麻木与顺从。而在另一端,阿拉伯世界的部分富豪则通过奢靡荒诞的派对展示权力与财富的极端集中,金钱被挥霍在猎奇与变态的享乐上,与底层劳动者的困境形成了刺目的对照。
这些文化霸权机制的作用,使劳动者不仅在物质上被剥夺,也在精神与实践经验上被削弱。社会分工剥夺了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技能,让许多人只能掌握单一、局部的技能,缺乏独立获取生活资料甚至保障自己安全的能力;城市化和商品化生活进一步剥夺了他们在食物生产、住房建造、社区互助等方面的实践经验。正因如此,当他们面对社会问题时,往往只能依赖零散的媒体信息或流行叙事来判断是非,缺乏通过实践验证和集体讨论形成的理性认识,更容易接受统治阶级灌输的片面“常识”,甚至在不知不觉中为维护现有秩序而行动。与此同时,在阶级社会中,即便假设所有人都具备成为最高统治者的能力,社会的物质再生产依然要求大多数人从事劳动。粮食必须有人耕种,工具必须有人制造,运输必须有人完成。劳动者的存在是结构性必然,而不是因为他们“懒惰”“不努力”或“能力差”。
这种逻辑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表现得尤为明显。比如,从事服务业或互联网产业的人,对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的使用、维修、安装往往不如专门从事这些工作的工人熟悉;而在同一件家电的生产过程中,软件开发人员和硬件开发人员对彼此的领域也可能极不擅长甚至完全不会。更有趣的是,负责管理他们收入的人事部门,往往对他们的具体工作缺乏深入了解。由于工作侵占了他们大部分时间,他们几乎没有可能跨行业去学习其他领域的技能。然而,在电子产品乃至家用电器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的今天,如何使用、维修、安装本应是人人都需要掌握的基本能力。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却使人与人的联系被削弱,人们不得不依赖“花钱请专人来帮忙”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被请来的工人也在无意间被简化为一个“上门工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压缩为金钱链接的雇佣关系。消费因此不断增加,而社会联系却因这种“便捷性”而被进一步削弱。
所以,底层社会中频发的暴力犯罪,也不能简单归结为所谓“人性恶”。在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制约下,资源匮乏、社会流动受阻、劳动尊严被剥夺,使得部分个体将竞争性与排他性行为视为获取生存空间的唯一途径。例如,在城市治理、征地拆迁、信访等领域,底层群体在长期被忽视、缺乏制度性申诉渠道的情况下,可能采取极端暴力手段与政府或其他群体对抗;在街头经济中,流动摊贩因生计被取缔,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些行为在直接效果上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甚至破坏社会秩序,但在更深层次上,它们是被压迫阶层在既有制度框架内被迫采取的适应性策略,是特定生产方式下社会运行逻辑的畸形反映。
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恩格斯论证了工厂生产扩大、生活无保障和家庭道德教育缺失如何导致工人阶级的堕落与犯罪。他指出犯罪常是个人对压迫的无效反抗,工人最终转向集体阶级斗争,但阶级仇恨仍会催生个体犯罪。恩格斯还将犯罪归咎于资产阶级社会的竞争,这种竞争不仅驱使贫穷工人犯罪,也滋生资产阶级的欺诈。马克思引用犯罪统计说明犯罪更是“一般资产阶级社会的基本环境”即“资本的惩罚”的产物,而非特定政治制度的直接结果。
从这一犯罪因果观出发,镇压性治安措施只能抑制犯罪表象,无法根除犯罪根源。要真正消除犯罪,必须彻底改变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所以,即使在历史或文学作品中(如《汉尼拔》描述的极端个案),那些看似“难以理解”的、超越直接物质需求的犯罪形式(如某些变态心理驱动的犯罪),其深层土壤仍是阶级社会对人的普遍扭曲、异化以及社会压迫所制造的普遍痛苦与精神危机。虽然文明进程减少了暴力犯罪的程度与数量(却增加了财产犯罪),但马克思主义坚信,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最终“彻底铲除犯罪的根源”,因为它将满足人的合理需求、消灭阶级不平等、化解个人与社会的根本矛盾。历史的实践也提供了佐证,马克思指出巴黎公社在短暂执政期间就显著消除了犯罪的根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08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84—385页)
这种现象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劳动者整体生活环境的恶化、社会支持网络的瓦解密切相关。在被高度商品化的城市生活中,许多人从小缺乏与自然、生产和社区的直接接触,成长过程中主要接受的是碎片化、应试化的教育与消费化的娱乐,缺少在真实社会情境中锻炼判断力和合作能力的机会。结果,他们在面对复杂局面时,往往只能依赖零散的媒体叙事或即时情绪作出反应,而不是基于长期经验和集体讨论形成的理性判断。这种由生存条件异化、技能缺失和意识形态塑造共同造成的状态,使得部分人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做出荒唐甚至危险的行为,也在社会冲突中更可能采取非理性、破坏性的应对方式,为理解底层社会中暴力犯罪的成因提供了重要背景。
从更宏观的“全人类”的视角来看,任何人类的一切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持和再生产社会生活本身。即便是剥削阶级的行为,也必须在维持自身统治的同时,保障被剥削阶级的基本生存条件,否则生产过程无法持续,剥削阶级的统治也会跟着崩溃。这意味着,即便是看似“利己”的剥削、压迫行为,也在客观上服从于人类整体存续的要求。只是这种存续是以特定的阶级结构和利益分配方式为条件的。在这一意义上,“利己”与“利他”并不是绝对对立的道德范畴,而是不同社会条件下实现集体利益或阶级利益的不同路径和表现形式。
所谓“利己”基础上的“损害他人”利益,可以理解为个体在特定社会结构中,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得不采取的竞争性或排他性行为。这种行为在直接效果上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但在更深层次上,它依然是社会总体运行机制的一部分。比如,在资本主义市场竞争中,一个企业为了生存可能会挤垮竞争对手,这对被淘汰的企业和其工人来说是利益受损,但这种竞争机制本身却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维持活力和扩张的必要条件。换句话说,这种“损害”并不是对人类整体存续的否定,而是特定生产方式下整体存续逻辑的体现。
在讨论个人与集体利益的统一性时,还需要警惕一种常见的思想偏差——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误解为人类中心主义。实践唯物主义承认,人类在认识和改造世界时,必然是从“人的立场”出发,因为我们所能把握的世界,总是通过人的实践和语言构建的概念世界来呈现的。这个概念世界离不开人类的存在与社会活动,没有人类,概念世界也就不存在。在它之外,还存在一个独立于人类意识的客观实在世界——自然界及其规律。人类的“概念世界”、社会制度、利益关系,都是在与这个客观世界的互动中形成的。
正因如此,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看似“超越人类”的议题,实际上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考量。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凌驾于自然之上。人类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其生存条件受制于自然系统的稳定与再生能力。无数事实表明人类远未“征服”动物,更谈不上“征服”自然:光是微小的细菌和病毒就能在短时间内改变人口结构和经济体系;现代的粮食生产也非常依赖土壤肥力与气候稳定,城市运行依赖水循环与能源供给,一旦这些条件遭到严重破坏,人类社会的基础就会动摇。
因此,“人的视角”并不是把人拔高到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位置,而是承认人类只能通过实践和概念体系去理解和表达这个世界,同时必须意识到这种理解的局限性。真正的实践唯物主义要求我们在承认概念世界的社会性与历史性的同时,尊重客观实在世界的规律,因为人类利益的实现最终离不开对这种依存关系的自觉把握。
在马克思主义的框架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并不是静态的,而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而不断变化的。所谓根据“人性本恶”并断言“共产主义不可能实现”的观点,恰恰忽视了人的行为动机和利益诉求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而不是由某种先天不变的本质所预设。在原始社会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高度一致,因为个体的生存几乎完全依赖于集体的直接合作,这并非因为“人性本善”,而是因为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结构要求如此;在阶级社会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被阶级分化所打破,出现了不同阶级之间利益的对立与冲突,这种对立也不是“人性本恶”的必然产物,而是特定生产关系的结果;而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随着阶级的消灭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社会条件将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重新趋于一致,因为每个人的发展将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由此可见,用抽象的“人性”来否定共产主义的可能性,是用本质主义的假设取代对现实历史条件的分析,因而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可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是历史的、具体的、由物质生产条件所决定的。阶级利益的形成,是个人利益在特定生产关系中趋同并上升为集体诉求的过程;而个人利益的实现,又离不开集体利益的保障。即便在看似对立的“利己”与“利他”之间,也存在着深层的统一性——它们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了人类社会整体存续而采取的不同形式的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