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者》编辑部
唐宋元时期,正值西欧欧洲仍处于高度分裂、以封建庄园为主的社会形态之际,中华帝国与许多亚洲的政权却经历了从高度组织化的城镇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结合发展出更加复杂的文化与政治制度,甚至迈入早期原始资本主义积累阶段的关键转变阶段。这一大一统帝国阶段可以对应西亚的东罗马帝国统治时期与西欧的所谓“黑暗时代”中世纪时期,并一直持续到明、清两代资本主义萌芽发展为止。
这一时期的西亚大部先后由东罗马帝国,波斯帝国以及八世纪后崛起的伊斯兰教帝国统治,这几大帝国同样展现出古典城镇化(即邦统制)社会组织形态的特征。正如上文所提到的,东罗马帝国的行政官僚任命制度与城镇密度直到伊斯兰教大征服后才有所衰弱,但小亚细亚与巴尔干沿海的贸易和行政中心(如特拉比松、帖撒罗尼迦等)经过马其顿王朝与科穆宁王朝的休养生息后,重新恢复万人以上的城镇规模,君士坦丁堡更是在九世纪后长期持续拥有至少二十万人口,这一情况直到十二、十三世纪东罗马帝国彻底失去安纳托利亚高原的人口和农业聚集区,全国统一的财政体系崩溃、中央政府因为逐年对外战争失利、有效统治地区严重缩水,权威丧尽并失去了多民族统一帝国的实际物质基础才结束,进入了类似西欧的单一语言人口(东罗马后期的希腊人主体民族)国家封建化、割据自立化状态。
同时,波斯地区一直保留着以各大地区性城镇行政中心为基础的跨区块互联互通,撒马尔罕、伊斯法罕、尼沙普尔等伊朗高原和大波斯地区一直保持着不少数万人乃至数十万人规模的大城市,并借助丝绸之路和海上香料、奢侈品贸易维护其长期的经济繁荣,期间也能够建立如萨曼王朝或塞尔柱王朝这样以伊朗地区为主要根据地的庞大帝国。同样,其他伊斯兰教辐射范围内各政权展现出以城市和官僚制度为基础构建的跨区域治理模式,如领土严重缩水的哈里发国治下的两河流域及其中心巴格达、阿尤布王朝的大马士革、安达卢西亚苏丹辖属的南伊比利亚地区首府科尔多瓦等。各伊朗地区的帝国与其他伊斯兰教政权在这一时期一直基本维持着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僚任命体系的完整以及这一体系所必要的多功能城镇中心。
同样的,在古代中国,尤其是从北宋至元代,物质基础的飞速转变体现为技术跃升、产业分工深化、行会制度的形成与国际贸易网络的进一步扩张融合。可以说,从为了经济利益放弃许多政治影响力与军事扩张硬实力的“算账王朝”大宋到依靠多民族支持与机动骑兵部队征服半个世界的“全球中枢”元,中国社会在这两朝之间完成了通向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结构的根本跨越的准备阶段。
北宋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的管理方式呈现出“财政-城市-行会”三位一体的网络型格局。国家不再像前代以农业和贡品体系为主要收入来源,而是转而依靠市场课税与城市工商业活动维持财政与社会稳定。正如《梦溪笔谈》所载,宋代的冶铁业与纺织业已具备显著的行业规模与分工系统:冶铁坊采用灌钢法炼铁,生产效能大幅提升,年产量估计超过15万吨,居全球第一;而纺织业中,“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的组织方式则体现出早期雇佣劳动关系的雏形,具有现代工场手工业的特征。
皇权为维持庞大官僚军事机器,必须通过城镇税关网络榨取商业剩余价值,而这就使得朝廷加重商业税以平衡财政。宋朝的商业税主要分两种:一是“过税”,对行商按货物价值征收2%,每千钱收20文;二是“住税”,对坐贾或交易行为征收3%,每千钱收30文。北宋时商业税(含专卖收入)占财政收入约40%。到了南宋时,商业税进一步上升:绍兴至乾道年间,仅盐、茶专卖就占49%,加上其他非农业税达79%;淳熙至绍熙年间更增至84.7%。具体数额上,北宋真宗时商税年入约800万贯,仁宗庆历年商税达1975万贯,另加酒税1710万贯、盐税715万贯,三者合计4400万贯,已超过农业税。南宋财政收入约6000万贯,茶、盐、酒等专卖占一半以上。高额税收源于专卖制度(盐、茶、酒由政府垄断)和全国超2000处税关(明代仅400处),甚至农民进城卖米粮、布匹也需纳税。
虽然存在这样恐怖的商业税,宋代的城市经济仍然可以呈现出高度的自治性与商业性。如开封、扬州、泉州等城市内设有行会性质的“作坊”“铺行”,多由工匠、商人联合设立,不仅负责调配原料、分配工序、组织劳力,还负责统一对政府纳税、接收官府任务。这些行会组织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一、制度上设有行头或行长,管理日常业务;二、劳动力来源有固定雇工,也有流动性日工,部分签有口头或书面合约;三、设有行业守则,限定定价、开工时限与品控标准;四、与官府建立半官方关系,接受赋税和订单指派。通过这些机制,使宋代社会中的雇佣劳动、工商业资本积累和市场流通三者形成了非常初步的统一市场体系。
在宋朝,由于技术体系、城市制度与交通基础的全面革新,尤其是在纺织、金属冶炼、造船、印刷、制瓷等关键工业部门的显著进步,推动了生产力的跃升,加之宋代中央政府未能建立起如后世明清时期那样对工商业高度集中调控的全国性垄断体制,遂促成了以民营生产组织为主导、官府间接干预为辅的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但是因为存在极其恐怖的商业税,所以说是“逐步形成”,而非已经形成)。在这种制度与经济条件的双重作用下,城镇中的手工业与商业的分离日趋接近,许多大型手工业行业开始依赖自主协调生产与市场对接,从而自然地组织成具有行业自律与代表性功能的行会性组织,如冶铁行、纺织会、盐业团、陶瓷商会、金银器作行、航运行会等。以冶铁业为例,根据史料记载,北宋时期全国钢铁年产量达12.5万吨,为11世纪世界产铁总量的70%以上,显著领先于当时地中海沿岸与伊斯兰世界。宋代冶铁技术包括灌钢法(生铁→熟铁转化)与水力鼓风冶炼系统的结合,使得中大型作坊能够长期运作而不依赖个体匠户。这类手工业工场主要集中在南方的蜀中、两浙路、福建与江西等地区,部分大型官营铸铁场如开封铁冶、福州铜场亦会将生产任务分包至民间行会,由工匠行头协调执行。
纺织业方面,北宋中期的苏州、成都、杭州与泉州已建立起数量庞大的纺织坊与染织行会,采用“机户出资、机工出力”制度,即主要由资本提供织机、工房与原料,雇佣熟练织工或临时女工进行分段纺织。每百人规模的作坊可在半月内生产数千丈布帛。《文献通考》中详细记录了官用织品等级、尺寸规格,说明民营作坊常受政府合同委托,具备半官营性质。而“江南绫罗绢帛、川蜀细麻彩布”则大规模流通于东亚与南洋地区,成为主要出口品类之一。城市中的手工业行会通常设有“行头”或“会首”,负责定价协调、统一标准、收集税赋、处理对外法律事务等。工匠之间可以签订雇佣合同,约定“期工”“月工”与“计件工”的计酬方式;在杭州与泉州出土的北宋铜质契约文书中,已有明文约定“限日交活”“不得中途歇工”等条款,显示出劳动关系的初步契约化与工时制度的雏形。这种组织结构与十八世纪英格兰“行会-作坊-资本雇佣劳动”链条相当接近,展现出了中国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化劳动模式的萌芽。
与此同时,随着宋代交通体系的建设,特别是漕运、水陆驿道与港口设施的完善,中国首次出现了规模化的跨区域商品流通网络与外贸管理体系。《宋会要》《诸蕃志》《文献通考》等文献广泛记载了市舶司在泉州、广州、明州、江阴等地的设置。市舶司不仅征收货物关税,还监管换汇、登记货船、维持港口治安、裁定贸易纠纷。在北宋神宗时期,全国市舶司岁入占财政总额的15%至20%,远超同期田赋比重,成为中央政府最倚重的财政来源之一。得益于发达的基础设施网络,外商在宋代港口城市中形成高度组织化的侨民社区。泉州出土的《伊斯兰石碑铭》《波斯商人墓志》显示,常驻外商中有波斯人、粟特人、阿拉伯人、印度商人与东南亚土著商团。他们在港口拥有清真寺、波斯会馆、旅馆、船舶修理厂,形成跨语系、跨信仰的多文化贸易区。部分富商甚至获授“蕃舶提举”或“市舶监”,协助处理外交贸易事务。泉州、广州、明州均设有“蕃坊”或“番市”,由官府特设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治安与税收。
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的海外贸易并不完全为中央垄断,而是允许民营资本组织大型航队进行自营贸易。南宋绍兴年间,出洋商船已能装载500吨货物、航程达三月以上,广泛与爪哇、占城、印度西海岸、波斯湾沿岸进行瓷器、香料、金属器皿等商品贸易。以泉州为例,13世纪初每年出港的海外船舶超过200艘,每艘载有中国商品总值在“万贯”以上,外商回运胡椒、乳香、玻璃器等高价值品作为交换,形成利润丰厚的循环。在此一阶段,商业利润的再投资使得资本积累开始向手工业再生产系统回流。例如,杭州西湖周边出现大量民营“丝织庄”“造纸作坊”,部分资本主同时控制原料采购、加工、成品贸易与海外出口四个环节,初步构成比较完整的产业链条生产模式。而同时期欧洲的工坊主制仅仅发展到依赖当地地方领主与小范围领土内行会规章的状态,远没有形成任何跨区域、全国性的生产贸易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