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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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当代中国国家性质时,很多革命者会断言中国共产党之官僚机器是独立于、不同于资产阶级的“统治阶级”。在他们看来,统治阶级应该是把被统治阶级踩在脚下的,哪有统治阶级不独揽大权的道理呢?看到马云等人被国家机器打击,他们于是认定资产阶级不可能是中国社会真正的统治阶级。这样的思维在分析古代史时有自己的孪生兄弟:很多同志们质疑,小小的乡绅怎么能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者?难道不该是以皇帝为代表的朝廷吗?
在理解“邦统主义生产方式”的复杂性时,一个核心议题便是乡绅阶级如何崛起并巩固其统治地位,成为邦统制帝国运作不可或缺的基石。这是建立在独特的“有限私有制”基础之上,并在皇权、官僚与乡绅三者间的动态平衡中演化而成。这种所有制形式,既非马克思笔下亚细亚生产方式中的纯粹“国有制”,也迥异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受法律绝对保护的私有产权。
乡绅阶级之所以能够成为统治阶级,首先源于其对土地的实际占有与使用权。马克思曾经构建的“亚细亚”的“土地国有制”强调国家对土地的直接控制和集体劳动,以弥补水利等大规模公共工程的不足,导致个人或村社对土地没有明确的私有权,有些人因而也表示“乡绅需要皇权和官僚,而皇权和官僚不需要乡绅”。然而,邦统主义下的土地所有权虽然名义上归皇帝,但乡绅阶级拥有对土地的收益权、占有权和一定程度的处置权,可以出租、买卖甚至传承。这种权利并非国家直接经营,而是由乡绅私人掌握,并通过租佃契约而非国家命令来维系农民的劳动。皇权对土地的干预,如征税、抄没或强制迁徙,固然存在,但这些干预并非剥夺乡绅的私有产权本身,而是对这种产权的制约,通常发生在乡绅威胁皇权统治、国家财政危机或王朝更迭等特殊时期。这种干预更像是对私有财产的最高监管权和最终征用权,而非日常的国有化管理。因此,它仍属于私有制的范畴,只是其私有性是“有限”的,而非西方资本主义下那种受法律绝对保护、排他性极强的“绝对私有制”。
与资本主义下的私有制相比,邦统主义的“有限私有制”缺乏法律上的绝对保护和独立性。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产权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法律体系旨在最大限度地保障财产所有者的权益,国家权力通常不能随意干预私人财产。企业所有者可以自由地投资、生产、雇佣和解雇,其财产的积累和转移受严格的法律规范。然而在邦统主义下,皇帝可以随时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名义对乡绅的财富进行干预。朱元璋打击江南豪强,或王朝末年大规模抄没士绅财产以充实国库,正是这种皇权高于财产权的体现。这导致乡绅的资产积累缺乏持续的制度保障,限制了大规模资本的形成和独立工商业的发展,从而扼杀了资本主义萌芽向成熟资本主义转化的可能。可以说,这种所有制形式使得财富的积累并非以独立的资本形态出现,而是依附于皇权权力体系之下,随时面临被国家权力“合法”侵蚀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租佃制”与封建制生产关系存在根本不同。封建制的核心是人身依附关系,即农奴被束缚在领主的土地上,不仅要向领主缴纳实物地租,还要承担无偿的劳役,并受领主的司法管辖。农奴对土地没有所有权,没有迁徙自由,农奴甚至可以说和土地上的树木、矿产等一样只是一种“资源”,领主同时掌握着土地所有权和政治、司法权力。租佃制则是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分离的体现。在租佃制下,佃农可以自由迁徙,他们与地主之间通过租佃契约建立关系。佃农向地主缴纳地租(通常是实物或货币),以换取土地的使用权,但地主不具备对佃农的政治和司法权力。这些权力归属于皇权任命的官僚系统。在邦统制社会中,无论是自耕农(拥有自己的土地但需向国家缴税)还是佃农(向地主租地耕种并缴纳地租),他们的人身自由都没有被地主剥夺。他们的人身依附体现在必须服从国家的统治,承担国家的赋税、徭役和兵役等义务。
关于租佃制的起源,史料表明它是早期文明的村社为了生存,在河流支流或平原地区自发修建小型灌溉渠道,这使得拥有更优越地理位置和组织能力的氏族或个人能够生产更多剩余产品,并逐步积累财富。例如在中国夏朝之前,氏族部落就已开始利用黄河支流进行小规模灌溉。当部落首领或富裕家族因掌握了这些关键资源而获得权威时,他们便开始将土地租给普通农民,收取地租,租佃制的雏形由此产生。这种基于土地和水源控制的经济关系,先于国家权力出现。例如在古埃及,虽然尼罗河的泛滥为农业提供了水源,但村社和地方社区在很早之前就自发挖掘小型渠道和水塘,以储存和分配水源。《亡灵书》中的田野篇(Field of Reeds)壁画描绘了农民在小块农田上耕作和引水的场景,这些小型水利设施在国家大规模堤坝和水库建设之前就已经存在。
小型灌溉是农业生产力提高的自然结果,它在国家出现之前就已存在于部落和村社中,而大型灌溉系统是国家形成后的产物,是国家权力对资源和劳动力的有效整合与调配,而非邦统制国家形成的先决条件。随着国家形成,如古埃及和古印度的早期王朝,继承并整合了这些分散的土地占有模式。国王和官僚体系虽然宣称对土地拥有最终所有权,但实际上是承认并利用了地主和村社长老对土地的实际控制。古埃及的纸莎草文献记载了土地交易和租金缴纳,表明了私有土地和租佃关系的普遍存在。
古印度的《摩奴法典》(Manusmriti)虽然主要是一部法律文献,但其中描述的社会阶层和经济关系提供了我们考察“租佃制”的线索。法典中提到了土地的私有权和租赁关系。例如,在第8章中,有关于地主与耕作者之间纠纷的判决条款,这间接说明了土地租佃关系的存在。此外,《奥义书》(Upanishads)等文献也侧面反映了在婆罗门阶层之外,存在着拥有土地的吠舍阶层,他们通过剥削首陀罗阶层的劳动来获取财富。这些拥有土地的富裕家庭可以被视为邦统制地主阶级。
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8世纪)提供了早期地主-佃农关系的证据。法典中多处规定了耕地租赁的条款,如“若人以其田地与园林出租,收取其租金,则租金由田地之主与承租人分摊”和“若耕者未能耕作田地,则应向田主赔偿损失”,这表明土地已是私有或可租赁的,并存在明确的契约关系。这与原始社会的公社土地所有制已截然不同。
古埃及如《亡灵书》和各类租约文书,也揭示了类似的制度。虽然法老名义上拥有所有土地,但贵族、神庙和富裕家庭拥有大量地产。这些地主会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则需以实物(粮食)或劳役作为地租。例如,一份公元前19世纪的文书记录了“某某之子,以其田地租与某某,收取三分之一的收成”。
在印加帝国,地方性的阿尤(Ayllu,即村社)内部也存在分工和资源分配。皇帝通过库拉卡(Curaca,地方首领)来管理土地和劳役,而库拉卡自身也拥有特权和财富。每个村社都有一片“公有土地”,但印加贵族和王室成员也拥有自己单独的土地,由被征服的部落成员以“米塔”制(一种强迫性的、周期性的劳役)来耕种。这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租佃制变体,即农民并非直接向地主支付地租,而是通过强制劳役来“租用”土地和资源,服务于国家和贵族。这种变体虽然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典型“租佃制”不同,但其本质都是在国家权力主导下的对农民剩余劳动力的剥削。
美索不达米亚地区(波斯帝国)的楔形文字泥板文献记载,国王、神庙和富裕阶层拥有大量土地,他们将土地划分为小块,连同种子和工具一起,分配给农民耕种。农民提供劳动,除去自用部分,需将剩余产品作为地租上交。这种契约式的经济关系,与原始社会后期部落首领或富裕家族通过掌握生产资料而逐渐形成的剥削模式一脉相承。波斯帝国的租佃制,虽然带有皇权强力干预的特征,但其核心是私人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契约关系,而非国家直接组织的大规模集体劳动。
奥斯曼帝国的提马尔(Timar)制度也反映了这种模式。苏丹将土地收益权分封给骑兵军官,这些军官(提马尔主)并不直接拥有土地,而是从土地上的农民那里征收税赋和劳役。农民虽然不能自由迁徙,但农民可以通过承担经济义务以换取土地使用权。这是租佃制的一种变体。
可见,皇权和官僚体系的维系,包括官僚俸禄、军队开支、大型公共工程的建设,无一不依赖于对这些农业剩余产品的汲取,而这些剩余产品最终源自乡绅控制下的土地。在广阔的帝国疆域内,皇权难以通过单纯的官僚机构直接管理每一寸土地及其上的亿万生民。因此,皇权即便拥有最高权力,也必须承认并维护乡绅对土地的这种实际占有权,因为这是整个帝国财政和稳定运行的源头。
乡绅不仅是经济上的土地占有者,更是社会政治结构的实际组织者和皇权的政治代表。这种代表性并非直接选举产生,而是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共生关系形成。首先,官僚体系的乡绅来源是其核心论据。在古代中国,科举制度看似为所有人敞开大门,但教育资源和家族财力的门槛使得乡绅子弟更容易通过选拔进入官僚阶层。这些出身乡绅的官僚,即便为皇权服务,也天然地带有其阶级的烙印。他们在执行皇命的同时,往往会暗中庇护本族地产业务,甚至利用职权为家族谋利。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官僚体系客观上成为连接皇权与乡绅、输送乡绅利益的管道。乡绅始终扮演着邦统制帝国在地方的“代理人”角色,他们凭借自身在地方的权威和对资源的控制,协助中央政权进行统治。官僚系统之所以需要依靠他们,是因为在古代的技术条件下,完全脱离地方精英进行直接统治,不仅成本高昂,效率也极其低下。乡绅对当地人口、土地、水利设施的了解,以及对基层社会的组织动员能力,是皇权实现有效征税、征役、维护社会秩序所不可或缺的。
其次,皇权与乡绅之间存在着维护统治秩序的共同需求。农民起义是皇权和乡绅共同的威胁。皇权通过其强大的军事和行政力量镇压农民反抗,实际上是在维护乡绅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乡绅也凭借其在地方的宗族、经济和道德影响力,协助皇权维持基层稳定,避免无序的社会动荡。皇权对土地兼并的“调控”而非“根除”,也印证了这一点。国家虽然会打击过度兼并以防止地方豪强威胁中央集权,或在财政危机时抄没大户以补充国库,但这些行为的根本目的并非消灭乡绅阶级本身,而是为了维持整个剥削体系的长期稳定,确保“吸血循环”的持续性。
从更深层次看,皇权是乡绅阶级整体利益的最高协调者。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皇权来统一协调,乡绅阶级内部也可能因争夺土地和资源而陷入无序的冲突,最终导致内耗甚至自毁。皇权的存在,充当了乡绅阶级内部矛盾的最终仲裁者,避免了其内部的自我毁灭,从而维护了整个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同时,皇权组织的大规模军事力量,不仅用于镇压内乱,也用于对外扩张或防御外敌。这种行动保护了国土完整,间接也保护了乡绅的土地财产免受外来侵扰。
总而言之,邦统主义社会中乡绅阶级的统治地位,并非仅仅因为他们掌握了土地。更深层的原因在于,这种独特的“有限私有制”赋予了他们经济上的基础,并通过乡绅出身的官僚体系将他们的利益输送到国家机器内部。同时,皇权为了维持自身的统治和社会的稳定,不得不依赖并最终代表乡绅阶级的整体利益。这种看似矛盾的“超阶级”统治表象下,隐藏着皇权、官僚与乡绅之间复杂而紧密的共生关系,共同构成了古代东方社会数千年绵延不绝的独特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