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史纲(2)-“亚细亚制度”与“奴隶制社会”之迷思

《共产主义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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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十九世纪的历史学环境影响下曾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Asiatic mode of production)这一概念,认为所谓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东方历史中一个特殊的生产方式,以农村公社为国家的基本社会组织。同时,村社的自给自足是指村社作为封闭经济单元,通过内部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实现基本生存资料的自产自用,形成“无外部交换的自然经济”;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管理农村公社,指挥农村公社来进行大型工程的建设,其特点是土地国有,不允许自由转让,以及政治领域的极端专制化和自上而下统治体系在和平时期的表面上的高度稳定性

然而,马克思在提出这一观点时,受到19世纪中期欧洲殖民视野和片面的东方学资料的限制,特别是关于亚洲社会的第一手史料极度缺乏,故而未能充分理解东亚社会内部真正的经济与社会结构。以中国周朝时期为例,传统被认为属于所谓“亚细亚制度”的典型:一方面以血缘和宗族纽带组织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中央专制政权统领下的巨大社会工程和公共劳动。然而细致的历史分析表明,这种描述是一种误读。

周朝前中期的农村自治单位——“邑”或“里”,但绝非后世所谓的封闭宗族共同体或单纯的中央政权工具,而是具备丰富社会职能的、乡绅阶级主导的基层自治组织。周朝前中期统治范围内的城镇外地方农村公社虽然存在以血缘与相同姓氏为纽带的农村自治单位,但这些单位的概念与现代人所了解的,中国近现代时期的宗族完全不同。商周与春秋早期居民间“沾亲带故”的村社制度实际上是一种集司法、裁判、财税与祭祀等古典时期最重要的政治行为为一体的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机构周朝村社中的庶人与士人阶层享受广泛的个人权利,如私有财产权、共同祭祀权、对等议事权等等,这与近代观念中不仅等级森严且取缔了古典村社议事机制的的宗法社会样貌是完全不同的。《周礼·地官》详细记录了基层的议事制度、土地分配制度和赋税制度:

“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以令地贡,以敛财赋,以均齐天下之政”

这充分表明自周朝其中央政府土地政策与地方治理单位的联盟关系与物料往来的互利需求,同时暗示了地方村社的自治性与共同参与决策的机制。事实上,所谓“中央集权的水利大工程”这一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重要特征在周朝时期的实际情况并非如马克思所假设那样由单一专制政权掌控。举例而言,春秋战国时期的重要水利工程,如郑国渠、都江堰等,都是由地方诸侯或民间力量主导、建设并维持的,并未出现统一中央强制性垄断的劳动力调配与工程管理情况。地方和中央的互动关系更接近一种分权与协调模式,而非单纯的中央暴力驱使

在皇朝中后期,新亚述帝国与古代中国的周朝都经历了因殖民与征服外族带来的大规模人口流入与垦荒带来的农业生产力大为增长。这一阶段是西亚的社会形态与东亚的社会形态发生长约数百年的分歧的阶段。在黎凡特,由于民族矛盾与人口激增带来的农村公社经济超负荷运作,亚述帝国赖以为生的低粮税、农村公社间实施相互贸易的经济体系难以为继,其贸易体系内的各个城镇与农村愈来愈倾向于保护主义的封闭态度,导致商业税收收入同样骤降;亚述帝国中央政府不断增税、扩大对外战争以加大掠夺、缓解经济危机,但其内部统治矛盾却随着官僚-军队内斗与民族冲突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公元前七世纪亚述帝国的内战与崩溃——在这和周朝晚期为同一时代。考古数据显示,尼尼微和亚述其他重要城市在公元前610年代的新亚述帝国大崩溃后迅速衰败,人口锐减近80%以上,大量农业定居点在随后百年内彻底废弃(例如尼尼微、卡尔胡、乌尔以及摩苏尔和哈特拉地区的广大定居城邦);公元前700年尼尼微约有15万人,到公元前612年毁灭后不足2万人,凸显了其城镇经济与社会结构脆弱性。由于黎凡特地区许多受益于水利设施的耕地在公元前9世纪至亚述帝国崩溃的这一期间已经因为水土流失和过度扩张导致土地荒漠化严重,肥力基本消失、完全依靠水利系统维持耕种,帝国的崩溃和人口流失也导致了水利设施彻底无法维持,黎凡特许多沙漠和丘陵地区的农业公社定居点在一夜之间废弃,其居民迅速游牧化,导致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黎凡特本土民族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帝国。巴比伦帝国仅仅持续了数十年便轰然倒塌,尔后建立起的波斯帝国则完完全全通过两河流域外伊朗高原的势力才得以统一该地区。

然而,与此同时的周朝虽然同样经历了同样的因人口增长和农村生产压力激增导致的城镇贵族和周人主体民族城镇农业生产定居者之间的矛盾,并导致了若干起暴力冲突,东亚的自然条件却避免了生产活动因为中央政府权力崩溃而随之荒废。东周到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华城镇发展趋势与西亚恰恰相反。齐国临淄、楚国郢都等大型城市在公元前6至5世纪人口已超越30万甚至更多,《史记·苏秦列传》记载“临淄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击筑弹琴,斗鸡走犬,六博蹋鞠”,大量手工业、贸易和农业生产交织在一起的城镇中心兴起,证明中华地区并未经历亚述式的城镇与经济结构的全面崩溃。究其原因,正是因为中华地区分权的诸侯-村社自治与中央帝国协调兼容的治理模式,使得生产网络与贸易流通网络长期得以维持,而非中央专制单方面垄断资源——这是由中国独特的自然资源环境所导致的。在华北,一年多次的黄泛虽然破坏了农业产出稳定性,但也保证了黄河上游的淤泥源源不断被冲刷至下游,并带来几乎用之不竭的高肥力土壤,因此各地区虽然依赖水利设施辅助控制黄泛灾难、协调水流与商品运输,但这些设施在古典时期并不对农业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自然条件本身起决定性影响。同样,与黎凡特地区的沙漠平原、较为平缓的丘陵及运输水平更加良好的道路不同,由于华北平原四周密布的丘陵、山脉与河流网络所造成的小区域地方实力派政治中心影响半径较大、影响力较强,而大区块中央统治中心影响半径较西亚而言更小、更难以深入地方,因此在各地区性诸侯国完成垦荒与拓殖后,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较为自主的古典城镇中心,集官僚机构、手工业与附属的农业生产地区为一体调配地区性贸易、农业与行政,周天子的中华帝国再以这些副中心为基础构建其全国统治模式——这与西亚更小面积下的多民族帝国更加紧密联系的各大地理区块是完全不同的。得益于不断建设的贸易网络与更高的人口密度,单一周朝诸侯国所能协调与控制的地区规模也超过了古典时期的任何欧洲或西亚城邦。这种半城镇、半农村生产的诸侯国形式是所谓的“春秋封建时代”的真正样貌,史料也证明,几乎所有这一时期的割据政权都具有这种邦统制结构的状态,春秋时期的国家吞并也只不过是较小的、无法实现区域流通自给自足的诸侯国被较大的邦统制结构整合的过程,这同后来西欧的封建主战争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综上,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在于它的方法论,而非具体结论本身。列宁在评价马克思的理论时曾指出,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绝非教条式地强行套用于每个民族和社会,而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初衷是为了解释他所能掌握的有限东方历史材料,而非一种放诸四海皆准的理论——早期科学社会主义者们根据片面、残缺的历史资料得出的所谓“中国与亚洲的王朝是具有东方专制主义的亚细亚制度”的这一结论,如果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出发仔细探究,完全不符合周朝时代这一邦统主义的社会面貌,而这一所谓“中国拥有其独特的东方专制主义亚细亚制度,因此难以产生资本主义社会萌芽”的荒谬结论同样不适用于中国历史上的任何其他朝代,本文随后也会提到。

另一个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误读下形成的迷思是“中国曾存在过奴隶制社会阶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言:“古代奴隶制国家以奴隶劳动力为基础,生产物资皆为奴隶所制”。然而这种奴隶制社会的特征与实际的中华古典社会情况截然不同。

同古希腊城邦联合体、亚述帝国等完全不同的是,中国的统一中央政府治下从来没有出现过奴隶制社会(不包括现代中国领土边缘地区的古典文明)。奴隶制社会的判断标准是一个社会是否经历了绝大多数生产生活由奴隶完成的阶段,以古典时期的希腊文明为例,绝大多数古希腊城邦的奴隶(商品化自然人)与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的自然人)人口比例是十比一,绝大多数劳动由商品化的奴隶完成,且具有以奴隶为基础的资料交易市场,例如雅典公元前5世纪末约有40万奴隶人口对4万自由民。

然而,根据现代的考古显示,二里头遗址(夏朝)出土的青铜器以礼器、武器为主,农具则主要是石铲、骨铲,而非青铜制作的。河南安阳殷墟发现了3450件石镰,同时仅出土了少量青铜镰(汉阳纱帽山出土)。石制、骨制农具效率低下且易损,无法支撑奴隶集体劳动的规模化生产,而小农的精耕细作更适应这种低效的工具,且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也指出,奴隶制的大规模发展需铁器普及以提高剩余价值榨取效率,这说明在中国古代,奴隶未主导农业。可见,古代文献中从事农业的“民”“黎民”“众人”并非完全奴隶,而是保留氏族组织的村社成员,需集体耕种“公田”并纳贡。《孟子·滕文公上》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指每户耕50亩后向贵族纳贡赋;商代甲骨文记载的农业生产者多为“众人”,如“王大令众人曰协田”(《殷墟书契前编》),表明了是这些农民集体耕作,而非奴隶集体耕作;《诗经·小雅·大田》中“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反映周代的村社成员(庶民)是先耕公田再耕私田的。陕西岐山董家村出土卫盉铭文记载土地交易,但“田里不鬻”原则限制土地的私有化,维持小农生产。同时,《周礼·地官》载“遂人”掌土地分配,“以田里安氓”,表明平民(氓)才是生产主体。

另外,根据殷墟考古发掘资料,商代的“奴隶”并非用于生产的商品化奴隶,而大量出现在祭祀和陪葬活动中;被商代中央政府征服并归化的大部分所谓“次级民族”也并未被作为奴隶人牲献祭,而是在古典时期边疆地区扩张、确保稳定的现实需求下被吸纳为地方实力派,完全没有经历有组织的商品化奴隶体系。商代大规模的人牲随葬墓葬群恰恰证明了这一时期奴隶并没有被作为有价值的商品,而是一种需要随时消耗的过剩生产力——例如安阳殷墟妇好墓,根据骨骼状态判断殉葬者多为战俘,这些人并未进入经济生产循环,而是在毫无经济价值的仪式中牺牲,凸显当时经济体系并不以奴隶为生产主力,此时在经济上的主要矛盾仍然是部分地区因各类原因导致生产不足基础上的人口过剩,因此在无法供养额外人口的情况下举行大规模人祭,凸显当时经济体系无法也无需以奴隶为生产主力。学者王慎行的《卜辞所见羌人考》中也有相关统计,证明羌奴主要用于祭祀而非农耕。另一方面,《礼记》、《左传》等先秦文献显示庶人虽受剥削,但依然拥有土地的部分所有权,祭祀权利,人身自由等,并未彻底沦为可交易的奴隶劳动力。春秋战国时期更是自耕农占主导,例如齐国管仲变法推广了土地分配改革,强化自耕农生产,说明中华地区经济模式完全不是奴隶制经济而更近于小农经济与城镇联合体的有机结合(即邦统主义生产方式)的早期模式。

最终,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中华帝国土地上的生产关系与统治阶级目标的演变实际上是从原始农村公社与消耗过生生产力逐渐转变为邦统主义社会与扩大人口和资源规模,中国古代完全没有经历过欧洲地区的奴隶制度社会及其奴隶社会伴生的贸易型古典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