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社会经济体制

《共产主义者》编辑部

说到苏联的经济体系,相信很多人第一印象都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苏联的腐化堕落成为资本主义卫道士们攻击计划经济的绝佳由头,他们将其称为“通往奴役之路”。但是,作为严肃的马克思主义者,我们绝不能为了反对那些卫道士的话语就无脑维护苏联;更重要的是客观地研究与分析苏联的经济体系本身,从而为我们的实践作出指导。

1.“苏修”的计划经济体制

总得来说,“苏修”依靠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协调全国的生产。生产的计划定额、资源与人员的调配等等经济活动,都依靠国家调配。但仅仅是国家调配还不足以合适地解释它的种种问题产生的原因。在“苏修”的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完全是国有的,从而经济计划的施行则是指令性的,是从上而下逐级传递的,事实上,“苏修”的工人们事实上对生产计划几乎没有发言权。经济民主的缺失导致了不少问题。

在“苏修”,依赖大量补贴的“亏损”企业在生产资源上普遍有着优先配置权。而这些生产资源是被有系统地从“利润较高的”企业或部门转移来的。在国有化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和分配并不完全由需求决定,而是由中央计划委员会(如国家计划委员会)调配。许多低效的企业得到了政府的持续资助,结果缺乏有效的淘汰与激励机制。“苏修”的纺织、鞋类、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常常存在质量问题,尽管其产量较高。在质量问题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政府仍选择为这些企业提供补贴,确保它们能够继续生产并向社会供应大量消费品。同理,“苏修”的电视机和冰箱生产虽然规模庞大,但常常在技术和设计上落后于西方,在世界市场上无法与西方的家电产品竞争。

因“苏修”大部分的企业归国家所有,工业企业的技术信息、生产工艺等通常也不属于公司,而是属于国家。由于国有制计划经济的特点,许多“商业秘密”实际上是政府控制的、涉及国防或战略利益的机密信息。“苏修”政府并不鼓励市场竞争,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相对薄弱。

另外,“苏修”的宪法规定全民免费医疗和义务教育,但服务质量低下(《苏联社会史》,希拉·菲茨帕特里克,中文版第287-289页);“苏修”的城市住房租金长期低于维护成本(1985年平均租金仅覆盖实际支出的30%),公共交通票价极低(莫斯科地铁票价为0.05卢布,1947-1991年未涨价)(《苏联日常生活》,大卫·霍夫曼,中文版第132-134页)。而且,“苏修”官方宣称“苏修”的失业率低于1%,但隐性失业严重(1985年劳动生产率仅为美国40%);1987年《国有企业法》第17条允许裁员,因社会抵制未能全面落实。

可见,“苏修”的计划经济体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工人阶级的基本权益,并且曾经创造过奇迹,但也确实会造成效率低下、创新不足、入不敷出等问题。这种矛盾本质上是权力结构异化的产物——当经济管理权脱离直接生产者,计划就退化为封闭的行政命令体系,其自我纠错能力随着官僚机构的膨胀而持续弱化。

2.“苏修”的经济改革历程概览

1957年赫鲁晓夫废除中央工业部委,将全国划分为105个经济行政区,由地方委员会管理企业,试图减少中央官僚干预。同时政府允许集体农庄保留部分农产品自由销售,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企业仍需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和交货期限等核心指标,但是地方委员会仅负责协调,无权修改计划目标(《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改进工业和建筑业管理组织的决议》,1957年5月10日,载于《苏联共产党和苏联政府经济问题决议汇编》第5卷,莫斯科:政治文献出版社,1968年,第298-308页)。关键物资(如钢铁、能源)仍由中央计划部门(Gosplan)统一调配,地方委员会也“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任务”且无法自主获取生产资料(同上,第301页)。

1965年后,“苏修”政府实行“柯西金改革”,即以利润和销售额作为企业考核指标,减少中央计划指标数量,同时允许企业保留部分利润用于奖金、福利和有限投资。但是,企业产品价格仍由国家定价委员会(Goskomtsen)固定,且原材料需通过国家物资技术供应委员会(Gossnab)分配,企业无法自主决定投入产出(《苏联经济改革文件(1965-1970)》,1971年,第44-47页)。企业留存利润的用途(如投资方向、奖金比例)仍需由上级批准。例如1966年莫斯科利哈乔夫汽车厂(ZIL)曾试点了利润指标,但因国家控制价格和物资供应,实际利润无法反映真实效率。进一步,在1970年代,因石油收入增长掩盖了低效问题,官僚集团开始抵制进一步放权,改革名存实亡。

“苏修”随后开始了更进一步的市场化尝试。其从1985开始的市场化尝试包括:1.《国有企业法》(1987年):允许企业自主制定生产计划、保留利润并与供应商直接签约;2.合作社合法化(1988年):允许私人成立小型企业,从事服务业和轻工业生产;3.价格自由化计划(1991年):拟取消国家定价,但因政治动荡未实施。

但是截至1991年,价格自由化仅覆盖70%消费品,能源、粮食等战略物资仍执行固定价格。企业虽可“自由采购”部分物资,但关键资源(如石油、钢材)仍由国家计划分配。此外,苏联共产党通过企业党委保留了人事任免权,使得厂长需同时向国家计划部门和党委负责(参见《苏联宪法》第六条,1977年)。例如,1989年列宁格勒基洛夫工厂尝试转型生产消费品,但因能源供应和外汇配额由国家控制,最终只得依赖政府补贴维持运转。

可见,“苏修”下放企业经营权一定程度上是对苏联模式经济体制造成的问题进行纠偏的尝试,不能依据其所谓的“修正主义”就简单粗暴地认为这些改革是资本主义复辟的措施,因为这些改革虽然一定程度上引入了价格与利润的机制,存在资本主义的因素,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官僚专制的社会性质,经济大权依旧掌握在官僚手中。

3.“苏修”经济体制的总体逻辑

在中央计划经济体系的运行过程中,当决策权力集中于脱离生产实践的官僚机构时,必然产生计划机制的结构性缺陷。官僚集团作为独立于生产者的特殊阶层,其决策过程受制于科层制的信息传递层级,导致经济信号在纵向传递中产生严重滞后与失真。由于缺乏来自生产单位与消费领域的即时反馈,中央计划无法动态反映社会真实需求与资源分布,最终形成计划指标与实际经济活动的系统性偏差。这种权力垄断必然引发双重矛盾:一方面,计划制定者试图通过行政指令消除市场波动,却因信息盲区导致资源配置效率持续下降;另一方面,官僚机构为维系自身管理合法性,被迫引入利润、成本核算等异质于计划逻辑的评价标准。

因为官僚集团无法真正使计划能够逐渐完全代替价值规律对经济的影响,所以只能求助于资本主义下的利润指标来完善经济(而这就是在一步一步往资本主义倒退)。“苏修”在经济上被两个互相矛盾的逻辑所统治:计划的逻辑和市场的逻辑(前者根据国家机构订下的优先性分配经济资源,而后者的资源分配则基于各项客观的市场规律)。这两套规律显然对应着两个阶级的、互有对抗的两类利益:前一个逻辑符合工人阶级的利益,后一个则扎根于利润和私人企业之上,契合资产阶级的利益。

同时,官僚集团的专断行为受到客观的内在性约束,即受整个经济在特定条件下的、可供配置的、有限的物质资源的制约。帝国主义军事威胁迫使资源向国防倾斜,挤压民生投资空间。由于计划凌驾于市场之上,官僚集团当然可以不断地要求让重工业、军工、航天工业、通向欧洲的天然气管道等部门得到优先发展,像是重工业、军工等关键行业的官僚机构会通过游说中央以获取更多资源,例如在勃列日涅夫时期,军费占比存在波动(1975年峰值18.4%,1988年降至12.1%),且含隐蔽支出(如航天技术民用化投资),但是官僚集团不可能不服从扩大再生产的规律。任何一次偏向某一部门的、不合乎比例的资源分配,都会造成整个经济在更大范围上的失调,最终使优先发展部门本身的劳动生产率也受到影响。比方说,“苏修”的一部分经济资源不得不用来进口食品,而不能用于发展机器和现代技术。

由于“苏修”这一工人国家被一个无法被群众制约的官僚集团所掌控,从而导致这种工人国家从体制上就不可能存在一个基于群众的生产消费信息核算机制。这导致“苏修”经常出现一些人为造成的消费品短缺,因此地下黑市便有了存在的意义以及持续的生命力。尽管法律禁止了这种程度的市场复苏,地下经济活动(如黑市、影子工厂)仍于20世纪70到80年代在“苏修”蔓延。像是格鲁吉亚的“地下纺织厂”就通过贿赂地方官员来获得原料供应。不过这类网络的规模有限,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企业(因为原料供应仍然由国家提供,地下产业无法自主获取)。不仅如此,即使是非市场部门,也到处渗透着商品-货币关系,这是官僚集团用恐怖和专制主义的手段也改变不了的。

此外,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的国际分工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导致工人国家必须与他国贸易才能正常发展生产力,而这就意味着它必须与资本主义国家贸易,也就是说,工人国家必然要进行商品生产。这种商品生产不仅为获取外汇、技术,更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要环节,但是世界市场的价格波动与资本竞争压力构成外部强制力,迫使工人国家必须调整生产结构以换取外汇和技术,此过程必然强化商品货币关系对国内经济的渗透。官僚集团的专断行为受到世界资本主义市场的竞争压力的制约,因为世界资本主义市场中有较为统一的、受价值规律支配的价格体系。“苏修”的对外贸易(即使是经互会内部的贸易)归根结底也是在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的。

4.“苏修”官僚集团向资产阶级演化的必然趋势

在“苏修”,我们可以看到官僚集团的一部分正在开始转变为一个资产阶级(而非已经是了)。“苏修”之所以仍处在该过程的开端是因为其要求实现的是普遍化的商品生产,即使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转化为商品。要完成这一过程,就必须摧毁生产资料国有制、充分就业的制度保障、中央计划的支配地位和国家对对外贸易的垄断,还必须使“苏修”工人阶级在社会经济意义上的地位受到历史性的打击,而这一打击在1993年才最终显现。正如《经济学人》所报道的那样:“在俄罗斯,失业仍然是一种深深的耻辱。直到1991年,它才不再是一种犯罪。对于那些没有工作的人来说,绝对的贫困是有威胁的。失业救济金与每月14620卢布的最低工资挂钩,这是官方最低维持生活水平标准的三分之一,约为平均工资的七分之一。失业者的处境往往比这些数字所暗示的还要糟糕,因为大多数基本社会服务——如医疗、学校和交通,都是由公司而不是地方政府提供的,只有在职人员才能享受到这些服务”(《经济学人》,1993年12月11日)。

不过有件有趣的事情值得注意:“苏修”官僚集团的特权与资本主义国家上层阶级的垄断资本家或大型黑帮的头目相比其实是微不足道的。在“苏修”这里是百万富翁,在西欧或大洋彼岸那里则是亿万富翁。但是在心理意义上,即使存在这种与资产阶级专政国家在结构上和权力上的差别,也并不能使在后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人民因被背叛而起的愤慨有些微的减轻。正如安杰莉卡·巴拉巴诺夫很久以前所指出的那样,一个从来没有自诩过捍卫社会平等和正义的资本家过着“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生活,这是一回事;那些自称是社会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的人在更严重的赤贫中间,享受奢侈生活,无论其程度大小,则是另外一回事。

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苏修”的确有着部分的积极意义,因为尽管遭受着极端的官僚化,它毕竟仍是工人国家。至于它对工人阶级的敌视、它对一部分剩余产品的占有、它在国际上的保守作用,则都是极端反动的。作为共产主义者,我们应当认清“苏修”真实而完整的面目,戳破资产阶级卫道士的谎言、唤醒教条主义者的迷梦,还历史一个清白,将它改造为我们继续前进的武器。

当然,“苏修”并不是探寻工人阶级专政的唯一例证,几乎在同一时期发展并走向崩溃的南斯拉夫政权同样具有巨大的分析价值。

5.南斯拉夫的经济体系与问题

相对来说,南斯拉夫的历史可谓冷门,它的经济情况并不为人们所熟知。但是,相较于“苏修”和人们印象中的社会主义运行方式,南斯拉夫的经济体系,即所谓“市场社会主义”(区别于中共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其独特之处,存在研究的价值。

1)南斯拉夫的经济运行逻辑

南斯拉夫的企业管理是企业工人委员会的责任,而不是国家部长的责任。生产详细计划转为投资基本计划。工资水平由中央设定,但会根据个别企业的奖金上涨,这将追求更高的工资与更多的利润挂钩。然而,带有自治性的委员会仍是由接近国家部长和官僚的企业经理控制,使这些委员会严格服从党和工会的控制。管理人员通常是根据对部长等官僚个体的政治忠诚度来任命的,当然他们的工资也高于他们所指挥的工人的工资。这代表工人只能在形式上控制他们的工作场所。在自我管理政策下,工人理应经营工厂,并可以自由地做出自己的生产和营销决策。但是,实际上经济和工人自治企业仍然由国家控制着,因为国家有权任命厂长并为每个企业拨款。企业理论上可自主选择原料和扩大再生产,但国家可以通过信贷、外汇管制、价格调控等手段干预(《南斯拉夫实验:1948-1974》,丹尼斯·拉什科维奇,中文版第78-82页)而且在南斯拉夫,关键原材料(如钢铁、石油)由国家计划分配,消费品生产原料(如塑料、粮食)需通过“社会计划”协调,企业需向地方行政机构备案采购计划(《巴尔干的社会主义》,第153-157页)。尽管生产确实达到了繁荣的程度,但国家对投资的控制导致了由国家资助的低效企业得以继续生存,尤其是那些在政治上受到国家官僚机构青睐的企业。(《南斯拉夫经济体制的兴衰》中文版第189-192页有提到:银行系统(如南斯拉夫国家银行)向亏损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则通过“团结基金”救助低效企业)。因此,南斯拉夫虽然有“自治”、“民主”之名,实质上却仍然是官僚专制。

尽管存在上述情况,南斯拉夫的企业仍然具有着一定的自主性,特别是在轻工业和消费品领域。不过,南斯拉夫虽推行企业“自治”,但知识产权管理仍受国家法律约束,例如1981年《专利法》和《联合劳动法》均要求企业登记技术成果。工人委员会和企业管理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哪些信息需要保密,哪些可以共享。并非偶然的是,南斯拉夫并没有像西方那样详细的专利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另一个要记住的概念是,这些公司会被国家以征税的方式间接收取资金(而不是将收入直接转移到国家),而国家会将所征收的税款用于新投资和创建由“工人委员会”管理的新企业。可见,这些公司的利润没有由国家重新分配而是留在了公司内部。

2)南斯拉夫经济体制产生的问题

在南斯拉夫,政府为产品质量较差的消费品生产企业提供补贴,以确保后者能够继续生产并向社会供应大量消费品的情况也同样存在。例如,南斯拉夫的鞋类生产企业尽管生产数量较大,但市场竞争力差,虽价格低廉却质量不稳定,部分企业甚至需依靠财政补贴才能维持生产。南斯拉夫的一些大型企业在家电领域有一定的产量和市场份额,但这些企业的生产效率并不高,许多小型家电企业也在计划经济体系下生存,并依赖政府的财政援助。这一体系的问题在从1980年代后期始尤其明显,面对市场需求的变化,这些企业仍然保持低效的生产模式,缺乏技术创新和更新。许多较小的家电厂由于无法自负盈亏,因此得到了政府的补贴和支持。

南斯拉夫部分工业企业因效率低下长期依赖财政援助,例如钢铁、化工等领域的“政治工厂”,这些企业为平衡地区发展而设立,但忽视其经济效益,就如塞尔维亚学者所述:“铁托的做法是每个共和国都建同类工厂,导致低效产能遍地开花”。此外,南斯拉夫为缩小地区差距,向科索沃、马其顿等经济落后共和国提供定向补贴,但资金常被用于维持低效企业,反而加剧地方财政负担。正如苏珊·伍德沃德在《巴尔干的社会主义》中指出,中央通过“社会计划”协调资源分配,但发达共和国(如斯洛文尼亚)抵制补贴落后地区,认为它们“拖累整体效率”。南斯拉夫的集体农场和合作社也是如此,这些单位由于生产方式陈旧、资源配置不合理、市场机制不灵活的原因导致了效益的低下,尤其是在经济危机和物资短缺时期。政府通常会通过价格支持、购买保障或贷款来维持其运作。

通过详细的分析可见,南斯拉夫也是一个被官僚集团所掌控的工人国家。虽然它的经济明显存在非资本主义因素(即计划)凌驾于市场之上,但是和“苏修”一样,官僚们希望通过寻找一种“社会主义的自动程序”(类似于资本主义下市场的运作方式)来进一步完善经济。就如前面所说的,如果目标是为了利润而生产,那么工人往往会越来越依赖专家和经理来赚取利润,从而降低工人在企业中的权力。这就使得“工人自治”在本质上是虚有其表的东西。只要价值规律能够强迫工厂关闭,工人在经济范畴上就不会有真正的决策权。另一方面,只要工人能够有效地防止就业波动,就不存在真正的“市场经济”。

南斯拉夫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免费基础医疗和义务教育(《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1974年版,第51、56条),此外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低于成本价(如贝尔格莱德电车票价为运营成本的40%)(《巴尔干社会政策比较研究》,中文版第67页),而且还有1976年的《联合劳动法》规定企业不得随意裁员,使1970年代失业率维持在5%以下(世界银行1980年报告)。但1980年代经济危机导致失业率持续攀升,1985年达14%,1989年升至17%(世界银行1991年报告),而这便是“市场社会主义”的末路。

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是工人阶级专政实践中非常好的经验。南斯拉夫的工人经常自豪地说,他们的国家是世界上唯一一个经理不能解雇工人,但工人可以解雇经理的国家。虽然这还不是社会主义,甚至不完全地是工人民主。但即便如此,这也是一个不小的成就,因为它成功证明了工人不但有管理企业的能力,而且也有管理企业的意愿。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全盘认可南斯拉夫的经济体制,它依然有着官僚主义的深厚弊病,并且由此导致了它的最终覆灭。我们所肯定的是工人自己管理自己的那部分实践。真正的工人民主不能仅仅局限于工厂之内,它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形式的官僚主义,让工人组织成一个依靠普遍、完全、彻底的民主团结起来,从而高度统一的阶级,使得工人阶级能够真正实施专政,而非被脱离他们的利益共同体掌握。

6.工人国家计划经济体系的运作逻辑

之所以资本主义社会会周期性地爆发经济危机,原因就在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分离。资本逐利的特性促使它不断地剥削,从而造成社会财富的不断集中。虽然这种集中是社会生产得以实现扩大再生产的形式,但也造成了无产阶级的支付能力总是相对减小,从而使得商品流通的过程遭到了破坏。因此,对一个工人国家来说,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必须被完全改变,才能让历史的车轮不断前进。

1)注重效用而非利润

根据“苏修”和南斯拉夫的工人阶级专政体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般来讲,在实现了工人阶级专政的社会中,大多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不再是商品,任何投资和生产决策也会依照产品的使用价值,因此,即使“亏本”的部门也会收到资金投入。同时,吸纳投资的行业不会竭尽,所以该社会也不会产生“产业衰退”的情形,只会有“资金不足”的情形。也就是说,当某个产业部门扩大再生产的需求趋向终结时,资源会转入另一个需要资金的部门,并不会触发经济上的资本主义式萧条期。这个时候,国家甚至可以完全不考虑利润率的问题地直接下达生产指标(在共产主义社会也是差不多的情况)。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这个社会中任何单一地区都不能实现经济上的独立与自给自足,其必须依靠和外界的交互才能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转

只要任何一个社会符合上述条件,那么我们就表示这个社会是一个实现了工人阶级专政的后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也算后资本主义社会,但是为了叙述方便,下文所有的“后资本主义社会”都代指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社会,即工人阶级专政时期)。在这种社会,存在的国家就是工人国家,即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类国家与前资本主义的专制国家有根本性的不同,因为这种过渡性的生产方式是以生产资料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集中为基础的,即多数生产资料都为国家所有。很显然,这个时候的产品将不再追求利润,而追求效用

这里之所以说是“工人国家”,也说是实现的是“工人阶级专政”,是因为过去的社会形式从未有整合社会化生产的机制(即指令性计划经济),指令性计划经济通过生产资料国有化占有打破私有制桎梏,在国家层面有机整合资源、劳动力和技术,克服资本主义的信息割裂与无序竞争,使社会生产体系服从整体规划,这显然是为劳动者的共同协作的生产方式(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与制度基础。此外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第五章指出:“资产阶级国家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本质是一样的:所有这些国家,不管怎样,归根到底一定都是资产阶级专政。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当然不能不产生非常丰富和多样的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是一样的:都是无产阶级专政。”(《列宁选集》第3卷,第140页)这证明指令性计划作为主导的生产关系,并浸渍并模糊其他生产关系的特殊性时,是工人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表现。

2)追求效用的优势

对效用的追求本身就意味着对消费者(主要是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人民群众)的利益的保障,因为这可以说是对群众的需求的直接满足而非通过迂回的方式满足。假如我们想生产一款手机,那我们首先将找到最佳的设计方案,确定其尺寸、性能和定位。其次,我们将考虑这款手机将搭载哪些硬件和软件,这不仅要专注于这款手机本身,还要考虑到兼容性与生态。只有在此之后,我们才能制作一部符合要求的手机。由此可见,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将手机的功能和效用放在了第一位,而非仅评估该产品的利润能否让老板赚的盆满钵满。产出这类有着优越功能的产品,是一种注重效用而非利润的经济的必然结果。

为了保障一切生产确实可以注重效用,任何一种工人国家都会拥有直接配置资源最终走向的决定权,同时商业秘密普遍被国家所掌控(没有对商业秘密的普遍掌控,国家就无从行使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如果再次回顾先前对工人国家的分析,我们会反复看见工人国家中需要大量补贴的“亏损”企业普遍都可以得到优先配置的生产资源。这些生产资源是被有系统地从“利润较高的”企业或部门转移来的。在资本主义下,国家层面的利润分配决策是不可想象的;在后资本主义社会,国家而非价值规律将最终决定社会产品中有多少用于投资、多少用于消费以及整个经济的发展方向。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对低效企业的补贴,但其本质是危机管理手段,这类救助总是附带裁员、资产重组等条件,根本目的在于维持资本体系的整体稳定而非保护具体企业。例如,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政府对银行的注资,最终通过合并重组形成了三大金融集团,本质上仍是市场出清过程的国家干预版本。这种“计划”终以不触动私有产权为前提,因而和后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逻辑本质上没有共同之处。

对于工人阶级来说,任何一种工人国家的国有制计划经济都为他们提供了大量基本上唾手可得的社会服务(如医疗、学校、交通等),同时工人国家也会尽可能保障就业。因此对于工人阶级来说,比起资本主义国家,在任何一种工人国家中都能生活得更有保障。这种保障也意味着工人国家对资本主义因素的压制,“商品和货币的统治”导致的身份地位的不稳定也因此被减弱。对于工人群众来说,这显然是在经济层面比资本主义下更自由了,即使在“苏修”等国他们在政治上的权力比资本主义国家还低。可见,就工人阶级的利益来说,他们必然是支持国有制计划经济的(这并不排除“个人”和特定历史条件下对国有制计划经济的反对)。

3)后资本主义社会中残存的资本主义因素

后资本主义社会有时候存在基于小企业和小资产阶级的生产,甚至有时还有商业资本、小型私有企业的存在。但因为原料主要由国家供应,因此私有企业虽然有自主采购原材料和扩大再生产的权力,其也无法摆脱国家的控制(哪怕是地下的非法的私营企业也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那种可以靠经济手段(如改变投资方向、贿赂官员等)影响经济甚至政治决策的大型私人垄断企业(或是独立财阀)是不可能在一个工人国家中找到的。例如在“苏修”,虽然勃列日涅夫的女婿丘尔巴诺夫利用内务部职权收受贿赂,干预轻工业投资,但此类行为属于个人腐败,而非资本主义下财阀对经济的系统性操控。

资本主义社会(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崩溃与工人阶级专政的建立仅创造了建设工人国家、走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可能性,而该建设进程并不会自动地完成。那在上述社会经济情况下,工人阶级该如何推动一个工人国家至社会主义甚至共产主义社会?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确定一个较为具体的目标和方向。

首先要做的就是剖析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双重权力”问题。假设一个有着发达生产力的社会,其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并过渡到了后资本主义的计划经济,那种通过价值规律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分配经济资源的方式便在很大程度上被废弃了(即通过参照平均利润率来调动资本或经济资源介入生产)。此后,通过计划理性地分配经济资源将成为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决定性特点。但另一方面,交换价值不能一下子完全被压制,这代表着商品——货币关系存在。因为在分配生产者的消费份额方面,一个普遍的等价物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这就会使消费品保留商品的形式,并反过来影响生产关系。这就回到了先前所述的: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秩序同时受到了计划和市场两类逻辑的影响。

后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生产关系,是非资本主义的经济计划,与仍带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商品——货币关系的结合。此结合是过渡时期社会所特有的,因此不能将其平面化为一种由价值规律支配的经济模式(资本主义),或一种在商品经济已经消亡后,由集体化的生产者支配的经济模式(共产主义)。这个结合标志了从前一个到后一个社会结构的历史性过渡,即工人阶级专政在共产主义未能充分成熟之前对资本主义的压制。由此可见,在这样一个过渡阶段,要么是工人阶级推动着计划原则走向共产主义,要么是生产力不足、普遍性短缺和资本主义世界市场推动着价值规律的复苏,使工人国家倒退回资本主义社会

由此,关于工人国家的社会经济情况,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结论:在工人国家中,一般的民用消费品行业即使存在长期亏损,也有不断有国家配给资源以维持其存在的情况;生产活动注重于效用而非利润;国家控制经济资源的最后走向与商业秘密;工人国家将为工人阶级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与经济上的自由;多数企业的原材料主要由国家提供,其若要扩大再生产也得经过国家同意(即便是私有企业);不存在能够影响经济甚至政治决策的大型的私有化垄断企业。

4)工人国家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措施

为了走向共产主义,工人阶级专政需要在计划经济的原则下妥善地管制价值规律的运作。不可避免的是,价值规律在很多领域仍将继续存在。例如,若是国民生产总值中与对外贸易相联系的部分越大,价值规律对于国家主导的“计划价格”和资源配置的影响也就越大,这会使计划经济的调节范围(即对重要物质资源实行中央配置的范围)受到价值规律的明确限制。同时,尽管价值规律不再是全面或自动地存在于经济之中,但仍在农业和手工业的简单商品生产中存在着,并继续影响着国营和私人企业之间的交换,即便它已不再起控制作用。

面对这一问题,过渡政权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价格在经济计算中的准确性。在南斯拉夫等国家,政府制定的统一价格与价值规律的碰撞导致了销售价格并非“真实价格”。这导致了一系列价格失真现象的出现,它虽然被各种新经济形式所限制或削弱,但却不能被消除。这种现象的严重后果是经济现实丧失了它的透明性,使得经济计划中难以统计并计算出真正的生产费用。要克服这种困难,首先有必要全面采用双重簿记制度,将真正的生产费用与带有浮动性的消费价格在计算中完成区分。这是使中央决策部门,更重要的是使企业集体,能够做出自觉且准确的决策之先决条件。双重簿记制度可以向他们公开必须掌握的基础信息,这是资本主义社会所无法提供的。

其次,工人国家需要确保商品生产的非普遍化和局部化。在基于计划原则的过渡性经济中,农业合作社和国有企业之间交换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是商品,与对外贸易有关的产品也是商品。此外,价值规律还影响指向“末端消费者”(即消费品的直接使用者)的生产部门之间的资源分配。但是大部分大规模使用的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大部分劳动力也不是商品:对它们来说传统意义上的市场已经被不存在了。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计划经济才“充分利用”了价值规律(更准确地说是市场机制),以便使消费品的供应更快而且准确地适应需求,同时还不失计划原则的主导地位。

在明确了经济建设的方向后,工人国家将有意识地排挤资本主义因素(即市场),并逐步让共产主义因素(即计划)完全代替它。要完成此种代替的一大举措就是对货币的移除。在工人国家中取消货币流通的过程大体上如此:首先在国有企业内部产品交换领域里取消货币;然后在国家同工人国家的职员和国有企业的工人之间的结算领域里取消货币;接下来是在国家与小资产阶级和小企业进行交易时取消货币,而代之以商品交换;再往后是在私人经济内部的商品交换中取消货币;最后货币将与阶级和私有制经济同归于尽

通过对价值规律和商品生产的掌控和移除,工人阶级专政将在经济上达成从私有化到国有化(该阶段经济的主要形态)再到公有化(即该过渡性专政阶段的结束)的转变。

最后在此之上,一般的工人国家还会采取以下措施改造资本主义社会:1.将所有银行合并为中央银行,并将其国有化;2.把所有的资本家大型垄断组织(军工、能源、电子、运输等行业)收归国有;3.取消商业秘密;4.强迫掌握工业的资本家、商人以及所有企业主们参加各种联合组织;5.使居民加入消费合作社并对此实行监督。6.国家垄断对外贸易。

7.国有制还是公有制:“后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区别

为什么说工人国家实现的是“国有制”,而不是“公有制”呢?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指出,只有在产品是以彼此相互独立的私人劳动生产出来的时候,产品才成为商品。从劳动失去其私人性质的那一刻起,劳动立即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它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割便不再由个人、生产单位或企业的自发决策所决定,而是取决于社会整体的事前决定,商品生产因而也就不复存在了。马克思写道:“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各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所给予社会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也认为,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是对一切社会都适用的规律,并具有“自然规律”的效力,但是马克思在说明这个问题时立即补充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资产阶级社会的症结正是在于,对生产自始就不存在有意识的社会调节。合理的东西和自然必需的东西都只是作为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而实现。”《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则说得更加明白:“因此,时间的解决,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程度上成为规律。然而,这同用劳动时间计量交换价值(劳动或劳动产品)有本质区别。”

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下,对劳动量实行有意识、按比例的配置基本上决定着经济计划,这一观点绝不意味着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仍然普遍存在。这是因为,商品和价值是劳动量“在生产者背后”以盲目的、无政府的方式进行配置时所采取的特殊形式。商品和价值的概念本身,就已经排除了生产者决定他们自己的需要,控制他们自己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可能性。但是,后资本主义社会中仍然存在商品生产,因此后资本主义社会实现的不可能是“公有制”,而是作为向公有制过渡的国有制。只要商品生产继续存在,国有制就不会变成公有制,社会主义社会也就还没有实现。

8.为何一国不能建成共产主义

当然,若是要走向共产主义,工人阶级专政同时还得肩负起推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使命。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曾清楚地说明了,消灭一个社会的“现存状况”需要做如下工作:1. 消灭商品生产以及货币的逐步消亡(“供求关系的统治也将消失”);2.至少在公社范围内,取消消费品的交换;3.由自由联合的生产者对他们自己的劳动产品、劳动条件,包括消费品的分配,实行控制;4.使构成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方式”受自己支配,以此罢黜了与社会相分离的压迫机关。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无论在改革开放前的中国、苏联还是南斯拉夫,还不存在一个已经消灭了“现存状况”的运动。社会主义社会在任何地方都还未存在过。要实现马克思和恩格斯说的标准,就必须全世界都建立起工人国家才有可能实现。

在两次世界大战前后,帝国主义基于获得原材料、压榨廉价劳动力和输出商品等原因已经将全球连成了一个整体,没有任何一个地区可以达到完全的自给自足,所有地区必须与其他地区交换产品才能维持社会的正常运作。如果选择退回自给自足的状态,那么这个地区不仅生产力会下降并导致人口缩减,而且不一会儿帝国主义就会过来用“文明的方法”输出资本,重新把这个“孤岛”带回“文明社会”。对于一个工人国家来说情况也是如此,只要国外还是资本主义社会,那么工人国家的经济就会因为与国外贸易而受到价值规律的影响(即工人国家必须因此进行商品生产),从而无法把劳动彻底社会化。只有全世界的国家都成为工人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实现才是可能的。

有人指责革命马克思主义者和其他“左倾评论家”故意拔高社会主义的标准,以表明苏联和其他地方的现实达不到理想的要求。他们认为,这是用“历史唯心主义”“规范主义的乌托邦”和“道德主义”来代替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

对于这种说法,笔者可以作如下回答: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之一正在于,所有科学范畴(以及“理想”)都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的产物,而不是来自“错误思维”或者邪恶的“反共主义”。在苏联以及与之类似的社会,商品、价值和货币等范畴能够继续存在,是有其物质基础的,即生产社会化尚未充分发展、劳动在本质上还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生产者还没有相互自由联合、还不能够直接支配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因此,在那些存在过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私人劳动和私人财产还没有完全被消灭,它们是实际存在的、复杂的现实世界,而非一个供左翼幻想的乌托邦。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从来没有存在过。把社会主义建设等同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真正的社会主义只能在世界革命完成后才有可能到来。

9.论工人国家的农业集体化

如何看待农业集体化的问题,是透视历史上存在过的工人国家的种种现象的重要视角,也是一个重要的争论焦点之一。要分析这个问题,不能仅仅从立场出发,而要从历史上的实际情况出发。

1)历史上主要工人国家的农业集体化与机械化的关系

我们经常可以听到有人争论:“在农业领域是先机械化好还是集体化好?”对于这个问题,苏联、古巴、越南、中国和蒙古的经验表明,机械化水平与集体化进程的协调程度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苏联的集体化运动(1929-1933)因机械化滞后而遭遇严重挫折。尽管1928年苏联仅有2.7万台拖拉机,却强制推行全盘集体化,1932-1933年粮食产量从预计的9070万吨降至不足6000万吨,实际降幅超30%(据苏联解密档案,1932年计划收获9070万吨,实际仅5500-6000万吨;沈志华《一个大国的崛起与崩溃》引苏共中央报告)。苏共中央1933年内部报告承认,60%的集体农庄因缺乏机械不得不恢复畜力耕作。此外,苏联学者研究指出,1932-1933年因“富农罪”被捕者中实际从事破坏活动的不足5%,多数为抵制征粮的普通农民(据吴于廑《世界史·现代史编》)。此外,苏联在1930年代初甚至拒绝接受西方贷款,以避免“资本主义渗透”,因而在实际上苏联集体化时期外债压力极小,说苏联是为了“还清外债”而被迫进行集体化完全没有依据。

越南太原省通过机械化实现了小农经济的质变。整地机械化率达92%,水稻收割机械化率达80%,喷灌系统覆盖95%的茶园,推动茶叶采摘次数从每年6次增至8次,单价提升56%。茶农河氏定引入喷灌后,亩产工时从1小时缩短至“一键启动”,收入显著增长。此案例证明,机械化是集体协作的前提——它消解了分散劳动的效率瓶颈,使合作社得以聚焦技术升级而非人力内耗。若归咎“富农破坏”,实为无视机械化缺失导致的高成本困境。

蒙古草原的“芒来模式”进一步印证此逻辑。牧民将27.8万亩草场与牲畜折价入股合作社,拆除96公里围栏实施轮牧机械化。合作社统一调配农机,解放50%劳动力转向二三产业,社员最高年分红达49万元。牧民嘎日迪夫妇年收入从14万元增至22万元,源于机械化放牧对劳动力的替代。此外,草场承载力提升和存栏数增长(2024年达10648头),恰恰说明机械化驱动的集体化能突破资源天花板,彻底否定了所谓“计划性减产论”。

古巴的困境则从反面警示,机械化缺位的集体化容易带来问题。尽管与越南合作推广千公顷水稻项目,但因燃料短缺、设备陈旧,机械化率低下导致生产受阻。该国陷入“丰收灾”——国内生产萎缩与进口依赖并存,主食短缺常态化。此危机本质是机械化滞后削弱了集体效能,而非所谓“托派破坏”。古巴政府尝试三种合作模式(机械租赁、混合生产、直销),但机械保障不足使模式创新徒具其表。

中国的实践更能证明先机械化的重要性。1955年中国共产党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先有机械化,后有集体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第231页),东北地区试点显示:1955年拖拉机保有量达1.2万台时组建的集体化,1956年粮食单产提高13%(《中国统计年鉴1957》第89页)。但1958年大跃进期间,全国机耕面积占比仅4.4%(《中国统计年鉴1959》第102页),却强制推行人民公社化,导致1959年粮食产量较1957年下降15%。

毛泽东1959年庐山会议讲话提出“反革命破坏论”时,中央监委统计显示当年全国“破坏农业”案件仅占总案件的1.7%(《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第3卷,第156页)。1974年国务院业务组报告指出:“晋南减产主因是机械化未达要求时扩大大跃进规模,与大跃进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74年第12号)。中国的实践证明,脱离机械化水平的集体化改造必然引发生产波动,这既非“计划经济优越性”体现,也不能简单归咎于反革命破坏。1961年中央农村工作部报告也承认:“豫皖等地减产主因是大跃进与生产力脱节,不能归罪于反革命”(《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第178页)。

1962年调整政策后,中共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要求“机械化投资占比不低于工业总投入18%”(《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第402页)。此外,中国政府在1962年推行了“三自一包”政策,才使1965年单产恢复至1957年107%(《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第301页))。这证实当机械化基础稳固时,集体化能促进生产。但1970年《关于北方地区农业会议的报告》显示,晋陕等地在每百公顷仅0.8台拖拉机条件下强行“扩社并队”,导致1971年冬小麦亩产比1969年下降9%(《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第324页)。

有些人会提出“计划性减产”来说明先集体化并不必然导致减产。但是,中国的经济计划恰恰要求农业增产。在中国,1975年农机总动力达1亿马力的长三角地区,集体化水稻亩产达283公斤,比个体经营高37%(《当代中国农业》第2卷,第567页)。而同期西南山区因农机保有量不足,强制集体化使1976年玉米产量比1974年下降12%(《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77》第89页)。这些数据直接反驳“集体化是经济计划要求”的说法——1970年国家计委文件明确规定“四五期间粮食年均增长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大事辑要》第245页),但实际仅完成2.3%。

这个5个工人国家的经验共同表明,农业集体化的成败取决于物质技术基础的准备程度。机械化与集体化的时序关系实质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法的具体体现,任何超越发展阶段强行变革生产关系的尝试,终将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历史档案揭示的真相,既非神秘化的“阶级斗争”,也非虚无化的“计划性减产”,而是脚踏实地的发展逻辑。

2)为何机械化应当先于集体化?

那么如何在理论上解释这些问题呢?我们要明白,在未实现机械化的条件下,小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生产力结构包含三重客观矛盾:(1)分散的手工劳动与集中管理的矛盾。个体农户依赖畜力和简单农具进行耕作,其劳动效率仅能维持3-5公顷土地的精细管理。强行将数百农户土地合并后,劳动工具无法覆盖数十倍扩大的耕作面积,导致田间管理出现真空地带;(2)传统生产要素与规模效应的矛盾。小农经济以家庭为单位配置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每套生产工具的服务半径不超过2公里。集体化后生产单元扩大十倍,但耕牛数量并未同步增长,造成生产资料严重短缺;(3)自然经济惯性与计划性生产的矛盾。个体农户的生产周期完全依附于自然节气,而集体化要求统一耕作时序。在没有机械助力的情况下,数万农户难以同步完成播种、灌溉、收割等作业,必然引发农时延误。一般来说,只有当机械化率达到60%以上,每台拖拉机覆盖150-200公顷土地时,规模化经营才能突破人力畜力的物理限制,使生产关系变革真正转化为生产力提升。(当然这些数字也不是“教条”,任何事情都得因地制宜)因此,农业机械化为集体化创造了物质前提,颠倒了这个次序必然导致生产力系统的紊乱。

3)完成机械化前,工人国家应当做什么?

在尚未具备集体化条件时,工人国家需通过经济结构改造与制度设计遏制阶级分化。首先工人国家必须实施彻底的土地革命,以法律形式规定每户耕地持有上限(如5-10公顷),超出部分由国家征收并分配给无地雇农,从根源上消除土地兼并的物质基础。其次建立国家粮食垄断体系,成立国营采购站直接对接农户,切断富农通过控制粮食流通环节获取超额利润的渠道。第三推行累进农业税,对超出人均产量200%的农户征收50%以上所得税,抑制资本积累速度。第四发展农业信贷合作社,由国家银行主导农村金融,向贫农提供免息生产贷款,消除高利贷滋生的土壤。同时通过颁布农村劳动法禁止土地租赁和雇工经营,规定家庭农场劳动力不得超过3人,将生产方式锁定在简单再生产范畴。这些措施通过重构产权关系、流通渠道、分配机制三维度,使农业生产要素无法向少数人集中,从而在技术条件成熟前的过渡期维持小农经济的相对均质化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