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欧内斯特-曼德尔
本文原载于切-格瓦拉领导的古巴工业部期刊《Nuestra Industria》(我们的工业)1964 年 1 月刊。欧内斯特·曼德尔(Ernest Mandel)和查尔斯·贝特尔海姆(Charles Bettelheim)应古巴政府的要求,在后来被称为“大辩论”的活动中阐述了他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看法。
《共产主义者》编辑部按:
厄内斯特·曼德尔及其所属的政治派系在比利时以及西欧的许多政治活动中都犯下了或是冒险主义、或是机会主义的错误,但曼德尔本人对于许多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看法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且能够代表一些正确的观点。我们将会系统性翻译并发表一些上个世纪的科学社会主义者们就各类问题所发表的看法,并力求通过不同派系之间的思想总结、取长补短消除上个世纪各流派遗存至今因为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的山头主义倾向。
本文系统性总结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生产计划原则,驳斥了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些左派知识分子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概念——这一概念在日后直接导致了中国的改革开放以及资本主义重建,并论述了社会主义过渡阶段的无产阶级政权应当使用什么样的手段和方法捍卫经济计划、包围社会化的公有制度。
经济范畴与历史现实
经济范畴是研究和理解整个经济体系的结果。商品生产和分配制度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得到了最大的发展,而“商业的”范畴则是商品生产和分配制度发展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范畴无可争议地是历史演进的产物。马克思强调,除了在商品已经表现出其全部矛盾的时期,即资本主义生产时代,商品的本质是无法被进行彻底研究的i。
但是,尽管这一范畴是历史进程的产物,它们也是从无限复杂多样的历史现实中综合出来的思维过程的结果。为了在辩证发展的过程中理解这一思维过程,为了理解其发展规律和由此产生的内部矛盾,人们必须首先抽象出这种现实中的一切次要的或非本质的东西,抽象出一切把过去的现存要素与未来的事物混为一谈的东西。这样,他就可以把历史现实重构为 “各种决定和关系的总和 ”ii。
因此,经济范畴与历史现实之间的关系要比乍看起来复杂得多。范畴产生于现实,但现实不能被完全归类为范畴。现实总是比范畴更丰富、更复杂、更模糊。另一方面,如果不借助同样的范畴,就无法将现实纳入理论。事实上,正是抽象与具体之间的整个辩证关系在经济范畴与历史现实之间的关系中再次出现。
用来说明这一命题的最著名的例子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所有学习《资本论》的人都知道,马克思并没有分析资本主义在一些国家的实际历史发展–与前资本主义生产形式(半封建甚至奴隶制形式,如美国直到内战结束)的融合。他也没有考虑资本主义的具体发展,没有考虑资本主义与世界市场的相互关系。相反,他谈到了 “纯粹的 ”和 “抽象的 ”资本主义,这使他能够将商品、资本和资本主义发展到极端的内部矛盾概念化。
鉴于历史现实与经济范畴之间的辩证关系,人们必须避免两个基本的方法论错误。不能把复杂的现实与理论思维中的简化再现混为一谈。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对现实的复杂性视而不见,因为现实总是比理论丰富得多。然而,我们也必须避免再次陷入折衷主义,不能以现实比这些范畴更丰富、更复杂为借口,拒绝将抽象的范畴应用于具体现实。尽管现实错综复杂,但只有通过抽象的范畴,才能从整体上、从矛盾的发展中理解现实。否则,就是用混乱的描述来代替对现实的理解,用大量细节的并列来代替对现实的理解,而这些细节只会阻碍人们把握现象的内在逻辑。
为了弄清贝特尔海姆同志在《古巴社会主义者》杂志第 32 期发表的文章《论社会主义计划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中所犯的方法论错误,有必要进行这些初步思考。虽然我们同意作者在这篇文章中主张的许多观点,但他的几个结论基本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没有把某些范畴应用于特定的历史现实,借口是这些范畴在该现实中并不”纯粹”表现出来。
因此,贝特尔海姆同志认为,除非[第 47 页]实现以下几点,否则一个政权就谈不上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公共所有制:
“……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体实际上能够以有效的方式使用所有生产资料,并对如何使用这些生产资料以及如何分配其产出进行监督。”
此外,他还强调说,今天,即使在较先进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 48 页]:
“……扩大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还不是一个完全一体化和内部协调的过程,它的各个阶段相互依存,因此能够完全由社会控制。”
根据这一说法,贝特尔海姆同志得出结论说,社会主义部门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只是一种法律现象;生产关系与这种法律形式并不完全一致;企业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有一定程度的控制;生产资料实际上是商品,因为当它们从一个社会主义企业转移到另一个社会主义企业时,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
稍后我们将回到贝特尔海姆同志论述的实质,即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社会主义部门生产资料的性质。但我们首先要研究一下作者得出上述结论的推理方法。
所有权形式和生产方式
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到集体所有制意味着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到社会主义计划的客观合理性。生产资料私有制意味着存在多个投资决策中心,也意味着投资和经济增长将根据利润的需要(更准确地说,根据平均利润的偏差)来进行。因此,这意味着竞争、生产过剩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危机等。
许多非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家,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内工人运动中的经济学家,认为这一论断是“教条主义”。他们断言,在以股票为基础的组织时代,在现代化的公司时代,重要的不是私人所有权,而是掌握在管理者手中的“实际控制权”。他们说,托拉斯在很大程度上成功地消除了竞争,而且它们可以实施“计划形式”或“经济规划”,实际上消除了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换句话说,他们认为,现代资本主义之下的垄断和“新资本主义”时代内生产关系的实际内容不再“完全”符合私有制的“法律形式”。
因此,他们又回到了中庸、妥协的的乐观主义,忘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经济基础,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而且无论这种生产方式内部发生怎样重要的量变,这些规律依然有效。如果要使这些规律失效,就必须进行质变而不是量变。换句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都必须消除。正如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垄断在一个阶级手中)相对应的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前或之后的生产关系有着质的区别一样,与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相对应的生产关系也有着质的决定性,并与任何其他社会结构的生产关系截然不同。把新的质变与量变混为一谈,只会妨碍人们对经济和社会现实的理解。
在当今的资本主义制度中,生产资料私有制实际上并不以“纯粹”的形式存在。生产资料所有者绝不是“完全”控制“所有”生产资料。他们中的一些人——特别是大托拉斯的小股东——实际上什么也控制不了。而金融集团和大型垄断企业的大股东和董事们,则故意控制他人的财产,并以千百种形式榨取国家补贴。作为交换,他们把对生产资料的部分“控制权”交给了自己企业的行政机构和国家的官僚机构。然而,代表物质现实的生产方式实际上与所有权的“法律形式”(编者按:在其他的中文材料中这一概念也可以被翻译为“法权”,下文中保持一致)是一致的。我们面对的是同样古老的资本主义,它决定着自身的发展规律。
在通往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国家、社会并不能真正“控制”社会主义经济部门的所有生产资料——至少不能完全控制。但这并不是问题所在。实际上,一旦经济生产不再根据收益的需要进行投资,而是开始根据计划的优先顺序进行投资,那么从通过公有制度下的经济计划进行全社会的系统性规划真正成为可能的这一象征性时刻起,生产关系就符合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法律形式(编者按:又称为“社会主义法权”)。也就是说,一旦过渡时期的生产秩序重新稳定下来,令正常的经济增长成为可能,它就克服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和发展规律。
贝特尔海姆同志引用了列宁的一段话来描述真正的社会主义计划的条件:社会计算和分配生产力的实际能力(列宁非常谨慎地没有加上“完全”)。这个定义显然是正确的。在列宁的其他著作中,他还定义了这种能力的来源:大规模工业、由银行和银行集中带来的工业集中化、大规模运输系统等。必须根据这一定义提出问题:在古巴这样的国家,是否有可能“有效地计算和分配”——即有效计划起全国几千家工业企业中机器、原材料和劳动力的使用?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毫无疑问,起初是以不完善、不全面、不充分的方式进行的。然而,问题不在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在于组织的缺陷和经验的缺乏。这些都可以而且必须通过实践经验、通过培养干部、通过加强生产秩序管理、通过群众的创造性与革命的主动性等逐步加以纠正。事实上,任何其他结论都会使人怀疑不发达国家的每一次社会主义革命能否取得成功。
贝特尔海姆引用的列宁区分国有化和社会公有化的那段话,实际上涉及的是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的经济部门。我们完全同意他的观点:数以万计甚至数十万计的小型、相互依赖的农民、手工业或商业企业尽管进行了“国有化”,但这些企业所拥有的技术与生产规模尚未能够有效地使其所需的劳动力完全转变为社会化来源,其技术基础(例如极为欠缺的农业机械化以及以个体户为主的各类手工业、种植业等)也不足以实现这种社会化:这种因生产力、技术和劳动规模不足导致的经济情况也成为了有害的唯意志论的证据——唯心主义者与机会主义者将一些局部经济范畴中相对落后、不成熟的元素泛化到整个经济门类中,并以此否认通过社会主义计划方式实现过渡的可能性,藉此鼓吹“长期准备阶段”。(编者按:这一思想在中国的体现即为以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标志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完全违背经济过渡阶段、实为重建资本主义的政策)列宁从未否认,在俄国或古巴这样的国家,大规模的现代工业在社会化方面已经 “成熟”,也因此可以通过逐渐的社会化和不同产业渐进式的过渡将社会主义规划方法和社会主义法权扩大到整个经济范畴内——如果我们不这样认为,就等于把十月革命说成是乌托邦式的、唯意志论的事业。
我们还应该补充的是,有朝一日社会将“完全”控制“所有”社会化生产资料和“所有”产品的观点是有巨大争议的。在这里,贝特尔海姆同志强调了工业一体化对实现某种“完全掌控”的重要性。但他似乎忘记了,生产力的增长会产生一个矛盾的结果:一部分的一体化和另一部分的日益多样化。冒着激起电子机器崇拜者愤怒的风险,我们坦率地怀疑,在一个像美国或苏联这样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这并不是说一个完全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否有可能实现对所生产的所有钉子的“完全控制”。我们不能支持这样的论点,即“单一经济实体”对生产资料的“有效分配”,在有 25 万家企业的情况下,要比在不超过 3000 家企业的情况下容易。苏联的经验无论如何都证明了这一点。今天,正是由于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僵化的中央计划的可操作性、生产效率和总体生产力在如此复杂的工业体系之上的发展速度都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要小得多(编者按:此处指代苏联)。正因为如此,苏联的工业管理体制在1950年代不得不进行了变革。
最重要的是要明白,我们实际上是在处理人为的计划;完全控制生产资料“直到最后一颗钉子”是一种机械和技术官僚的做法,绝不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归根结底,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本质并不在于使这种“完全控制”成为可能,而在于有足够的“规划”来消除资本主义残存元素的作用,并根据其他经济规律,即社会化和计划经济的规律来确保经济增长。
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水平
贝特尔海姆同志在其他方法论上也犯了类似的错误,他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著名的中心段落中推断出,生产力的发展以直接的、机械的和近乎定量的方式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和变革。这里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原文的整个段落: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坚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我们可以从这段引文中得出以下结论:
1.马克思在非常广泛的意义上使用生产关系的概念,实际上与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的概念相同,因为他认为“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后面的短语“物质生活中的生产方式”被用作“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的同义词。
2.马克思并不在除作为经济结构(生产方式)的这一意义上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特定发展阶段以外的任何概念间构建直接联系,或者换一种说法,他仅尝试在生产力的特定发展阶段与生产关系的本质之间寻找相关性;马克思并不寻求在生产力的每一次增量与生产关系的、非质的变化(即不导致新的生产方式出现的变化)之间建立更严格、更机械的相关关系。
3.贝特尔海姆同志从这段话中毫无道理地推断出,在过渡时期生产力的演变与生产关系的连续形式之间存在着一种机械的相关性,而生产关系的连续形式在本质上上仍然是无差别的。无论如何,他假定一旦资本主义崩溃,在迈向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就不会有不同的生产方式和不同的经济结构相互接替。
4.即使是生产力发展的一个“特定阶段”与某种“特定生产关系的本质”之间最有决定性的相关性,若是在一个极其短暂的历史时期内讨论,也是不成立的,而对于“社会革命时期”来说,这种相关性就更加不现实了,因为这种时期显然是建立在两种不同的经济结构、两种“生产关系的总和”之上的——旧的经济结构不会轻易消亡,而新的经济结构则会在困难重重的情况下扫清通往胜利的道路。
今天,或者更简洁地说,自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来,我们恰恰生活在这个“社会革命时期”。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斗争——一个垂死挣扎、决不轻言放弃的制度与一个刚刚崛起、经历千难万险、不完善、局部缺陷和暂时倒退的制度之间的斗争——是一场包含整个我们所处的历史时代的世界性斗争。在这一时期,我们不可能在某一特定时刻或在短期内确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符合”还是“不符合”生产资料社会化所带来的生产关系。在世界范围内而不是在特定国家范围内这样做,更是不可思议的。
事实上,这一时期的整体特征之一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对应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斗争。尽管资本主义现在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但它仍然可以生存下去。尽管社会主义革命尚未在世界范围内取得胜利,但它可以在一些国家取得胜利,并在这些国家引入与资本主义有质的区别的新的生产关系。在任何国家,其生产力的确切发展水平与引入这种新生产关系的可行性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特定的关联。
正如列宁清楚地意识到的那样,帝国主义链条首先在最薄弱的环节断裂。从 1917 年到 1959 年,从沙皇俄国到半殖民地古巴,一系列胜利的社会主义革命几乎只影响了那些生产力发展水平远远低于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
这绝不违背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提出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规律。马克思的原文仅仅提到,“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与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陈旧的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发生冲突”,这一冲突应被理解为广泛存在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生产力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经济发展过程内。经济发展的具体过程、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全世界范围内的诸多武装冲突和阶级斗争也特别说明了为什么帝国主义是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生产力继续发展的巨大障碍。因此,即使在那些被称为“不发达国家”的国家,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在客观上也是可能的。这些国家可以引进以公有制度为基础的社会化的生产关系,特别是因为这些国家已经拥有或能够迅速获得以在变革期间最高水平的技术(此后仍将不断发展)为基础的工业部门的情况下,新的社会制度将意味着高度有效的劳动社会化。
诚然,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之间可能会出现新的矛盾,这些矛盾最终将通过生产关系的变革来解决(编者按:此处作者设想一种最为正面、成功的发展轨道,并不代表一切社会主义革命都会按照这一设想发展)。但是,在生产力发展的每一个重要阶段与生产关系所需的变革之间,既不存在也不会存在机械的相关性。最重要的是,这种变化将是量变。它们既不会影响已经社会化的生产关系的性质,也不会影响由变革本身演变而来的大规模生产资料的社会性质。生产关系中唯一的质变将取决于资本主义之逐利性的消亡和工业的广泛社会化、自动化。
导致商品(商业)类别消亡的历史条件
尽管我们批评了贝特尔海姆同志的几个立场,但我们完全同意他反对的许多僵化、错误的官僚主义理论,即苏维埃经济中资本主义的经济范畴得以生存的基本原因是“存在着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人民(即以国家和苏维埃为代表的机构)所有制和更有限的社会团体(如农业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所有制”。贝特尔海姆拒绝接受这种推理,因为它“相当于用特定的、暂时性的上层建筑来解释以经济范畴为代表的物质基础逻辑”。“归根结底,资本主义以逐利为基础的生产目标存续与生产力的不充分发展相对应,这就组织了按照”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格言分配消费品。因此,生产出来的消费品中归每个工人所有的部分应该精确计量,这就意味着要用一定数量的劳动来交换(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不同质量类型的劳动是可以通过统计方法量化的)。(编者按:此处的统计办法并不一定代表货币,而是可以代表多种不同的统计工具以及数据汇集方法,不应机械地将应用于物料分配的劳动价值体系理解为资本主义货币或资本主义价值规律的固化残留;此外,资本主义经济范畴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必然会反映在作为上层建筑存在的某些政治斗争或冲突上,代表社会主义法权的综合力量是否能够成功维护自身的存续是一个辩证的过程,此处作者着重于论述经济要素的影响)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经济范畴在过渡时期得以存在的历史原因在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足以保证消费品的按需分配。这意味着,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有利于消灭这些残留的历史因素与生产力的发展息息相关。(编者按:这里指代的是生产力发展作为主要因素,并不否认政治斗争、因为经济基础之间的冲突导致的阶级斗争等因素的历史地位,也不代表社会主义革命后的结果一定能够按照最积极的预想轨道发展)这种发展保证了消费品的丰富。
我们同时需要重新思考关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必然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的论断——除非这一论断仅限于资本主义残留以及以利润为主的经济投资方法仍然存在,因而可以影响作为某种集体的一些人的社会意志的阶段。稍加思考,我们就会意识到,假定“需求”和个人消费“无限”增长,实际上就是否认共产主义的可行性;在一个不断从局部上实现共产主义前置要求并最终逐渐转变为共产主义理想模型的社会主政权中,商品和经济资源的半稀缺状态必然继续存在。(编者按:这种稀缺状态不会持续存在,而是会逐渐被消除并通过共产主义社会的确立彻底结束)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中,我们详细描述了消灭资本主义商业范畴(或具有无政府主义倾向的逐利性)的具体机制。生产力的发展将使社会能够逐步满足对商品和服务的多种需求。对这些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弹性将趋于零,甚至可能变为负数。这意味着,在没有货币媒介的情况下,按需分配只会带来微不足道的浪费风险,而这些风险可以通过教育、宣传、社会控制等手段来消除——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共产主义阶段的经济目标已经达成了一个重大部分。
这也意味着流通手段和分配成本的大幅节约。生产力发展水平越高,以这种方式分配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就越多,每个公民的消费中由社会免费提供而不是通过个人报酬获得的部分就越大。当然,我们指的是对个人免费。作为集体存在的全社会必须以各种方式花费一定量的劳动力,即现有劳动力和经济资源的一部分来满足这些需求。因此,满足这些需求需要从社会总预算中“收费”。
显然,在这一进化过程中,到了一定阶段,通过增加个人货币收入来衡量对于物质和劳动生产的分配会变得愈发不合理,因为这些收入只能用来购买一小部分不断减少的商品和服务。社会将认识到,消除商业类别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并将大幅削减货币收入。货币将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越来越边缘化,越来越远离人们的意识和习惯。货币最终将沦为单纯的记账单位,并最终被以劳动为单位的直接计算所取代(电子计算器的发展为这种计算提供了便利)。
当然,如果认为资本主义商业范畴的消亡过程仅仅取决于生产力的进步,那就大错特错了。事实上,生产力在这一进化过程中虽然扮演着主要角色,这一过程本身也是人类有史以来最重要的革命——它是辩证的,它既受社会生产力变化的制约,也受上层建筑内的冲突和矛盾的演变、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全社会所有人行为变化的制约。千百年来,人类一直生活在“为个人生存而斗争”的制度下。用列宁的话说,社会实践证明,人的选择是做贼还是被抢。革命后,不可能立即消除这种经验所导致的反社会的个人行为习惯。要克服这种行为习惯,必须开展长期而艰巨的教育工作。在这方面,志愿教育工作的作用尤为突出。
但是,所有的革命动力和所有的社会主义热情都不足以肃清群众中“尚未完全从动物王国走出来的过去的人”流传下来的旧思想。只要日常生活与社会主义教育相抵触并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社会主义教育的影响,只要生产力还没有充分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只要平等还没有完全实现,只要个人的更大努力还可能带来可观的个人优势,只要获得这些优势的人还可能比缺乏这些优势的人生活得更好、更能满足他们的需求,情况就是如此。
因此,只有当商品和服务的“自由”分配能够完全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时;只有当社会主义人类的第一代人成年时,他们从未经历过饥渴、寒冷或缺乏住所,因为社会保证自动满足他们的所有需求时;只有当人类真正从“物质需求”的奴役中解放出来,完全意识到自己刚刚经历的“奇迹”时,当这种意识形成第二种习惯、第二种天性时…….只有到那时,人完全根据自己的能力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劳动,而不期望得到更多或精确衡量的回报,才会变得正常,因为他已经事先从社会那里得到了他所需要的一切。也只有到那时,共产主义意识才会最终在群众中取得胜利(尽管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必须立即开始共产主义教育和实践)。
商品类别生存的具体机制
我们已经知道,资本主义生产原则的残留在过渡时期的存在,归根结底表明了社会主义革命胜利时生产力的低水平发展。现在,我们必须确定,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这种不足是通过什么机制导致这些范畴得以生存的,并确定它们运作的确切范围。
第一类商品部门无可否认地存在于过渡时期,它与整个私人农民和手工业生产有关,顾名思义,它是小商品生产。在这一部门,生产者不消费的一切都属于商品生产。生产和销售合作社也是如此,因为当合作社向人民或国家出售商品时,所有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第二类商品部门是由第一类商品的存在而自动产生的:它涉及国营部门出售给私营或合作部门的所有生产和交换手段:机器、化肥、农具、运输设备、商业设备、手工艺工具和设备等。在这里,商品所具有的商业性质也是不容置疑的,因为它们显然是用于交换的,也就是说,它们改变了所有权。显然,所有用于对外出口的生产资料也是如此。
第三类商品部门所带来的理论问题多于实际问题。社会主义生产部门向私人消费者出售的所有消费品(包括进口消费品)都构成商品,因为所有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至于用收入换取商品(消费品)是否是一种实际的交换行为,这取决于劳动者的收入在多大程度上不再是典型的“工资”,即衡量其被剥削的劳动能力的价格。这些争论的根源在于另一个问题,即“劳动力的买卖”在转型期是否仍然存在(贝特尔海姆追随一些苏联学者,认为不存在)。
我们认为,这些讨论是没有结果的,因为事实上,没有人否认卖给个人消费者的消费品是商品,也没有人否认“社会产品的一部分”以不同方法分配给工人的时候这些产品具有了一定的商品属性,它们一般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分配:(一) 以精确和严格计算的方法实现(“全社会的共同普遍收入”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作用到目前为止还只是微不足道);(二) 完全以劳动为交换条件实现(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金可被视为“劳动能力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贯穿工人的一生,尤其必须保证无产阶级的再生产);(三) 获取某些产品的劳动仍然是一种经济义务,而不是意识和习惯的体现,因为劳动已成为一种自然和社会需求。
如果承认这三个特征——我们看不出如何否认这三个特征——那么争论劳动力是否被出售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出售的真正经济内容已经被承认了。有人反对说,“由于生产者不再与他们的生产资料分离,……相反,他们是集体所有者”,所以不能说是劳动力的出售,在我们看来,这似乎是一种简单的误解:为什么集体企业的成员、企业的共同所有人不能将个人所有的财产出售给该企业?问题的关键在于,劳动力本身仍然是私有财产,而生产资料(实质上)已经是集体财产。而若是在在社会能够确保满足人民的所有基本需求之前就废除劳动力的私有制,那么在实际上无疑是引入强迫劳动。
但是,辩论的实质仍然取决于一种第四类商品:社会主义经济部门的生产资料。我们认为,这些不是商品,因为既不存在交换,也不存在所有权的替代。生产资料从一个国营企业转移到另一个国营企业,从根本上说,不过是类似于一个大型资本主义托拉斯将产品从一个工厂转移到另一个工厂。(编者按:这里是一种比喻)当然,它呈现出资本主义商业范畴之间的平衡运作的表象,因为为了经济计算和控制的目的,它产生了一个“价格”。(编者按:这里并不一定指代货币化的金融工具,也可以指代任何统计方法和数字,选用这一名词便于读者理解)但这种表面形式并不意味着真正的实质:没有脱离社会主义部门的生产资料并不是真正的商品。
贝特尔海姆同志试图驳斥这些论点,这是他这篇文章的中心思想。他主要依据以下将会探讨的两个论点。
社会主义部门的生产资料是商品吗?
贝特尔海姆同志的第一个论点(也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论点):如果在判断是否存在商品生产时,仅仅依据所有权的法律形式,那么他就犯了严重的方法论错误,实际上是用上层建筑的现象来判断经济结构的现象,而不是相反。在马克思看来,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只是表现了经济结构的一个基本现象,即商品生产者贡献的劳动还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生产者并没有就生产计划达成一致;相反,他们发现自己处于一个无政府的市场之中。只有在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确立了交换活动之后,人们才能确定用于商品生产的劳动是否是社会的必要劳动。
马克思在 1868 年 7 月 11 日给库格尔曼的信中简明扼要地表达了这种差异:
“人人都同样知道,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
现在让我们提出以下问题:在过渡时期,社会的劳动力和物质资源是按照“这些工厂之间的私人交换”(即按照价值规律)在制造生产资料的不同社会化工厂之间进行分配的呢?还是按照社会预先制定的计划进行分配?很明显,它们是按照计划进行分配的;否则,资本主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就会大行其道。因此,这些工厂之间不存在真正的交换,这个部门也不存在具有商品交易性质的商品生产。
至于消费品,情况则完全不同。生产计划是存在的;但由于消费者是其收入的自由所有者,而且由于他们实际上是用自己的收入来交换他们选择购买的消费品(在他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这个领域无疑存在着广泛的无政府因素。归根结底,市场(也就是“价值规律”)决定了个人之间的“相互联系”。数以百万计的消费者的偏好、品味和优先权的突然改变,甚至是 “消费者罢购”(抗议价格高、质量差或产品组合不足),都可能彻底改变“计划的规定”。
通过这种具体方式,社会化生产资料的非商品性质(由于不存在私人所有权,因此不存在 “私人交换”)在实践中变得显而易见,消费品的商品性质也是如此(消费品涉及的消费者显然是其收入的“私人所有者”,并在这个意义上参与“私人交换”)。
贝特尔海姆同志是如何界定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下直接或间接社会劳动的性质的呢?他写道[第 51 页]:
“……虽然计划确定了不同生产部门应该花费的劳动量,但这只能确立一个大致范围。只有在执行计划后,我们才能知道在不同产品上花费的劳动中有多大一部分是社会必要劳动。
在社会主义部门中存在着商业范畴和货币,这实际上意味着劳动的社会化部分是通过市场实现的。”
就消费品而言,这种分析总体上是正确的,但就生产资料而言,这种分析是错误的。为了说明这种差异,我们将提出一个实际问题:我们只能根据事后的判断(即就市场而言)来确定商品中的劳动量是否超过了社会所需的劳动量。但这一事实是如何具体显现出来的呢?显然是生产过剩的存在——商品可能仍然无法出售,而这种独特的性质实际上表明,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生产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被浪费了。
社会主义工业生产的消费品有可能一直卖不出去吗?毫无疑问,我们可以列举出许多实际发生过这种情况的案例xii。社会主义部门的生产资料会发生“生产过剩”吗?显然不能。假设由于某种“意外”,机器设备的生产超过了计划的数字,或者超过了计划的技术规定,社会主义工业并不会组织生产部门利用剩余的生产资料进入下一阶段的扩大再生产,无论是即刻还是在下一个生产阶段,而不会产生资本主义制度中诸如主动破产、破坏生产资料等反应无法被客观调控或投入扩大再生产的“生产过剩”行为及现象。因此,在破除了生产无政府状态下对生产资料的应用立即自动地使社会劳动具体化——生产资料无需通过交换媒介来决定劳动力投入的条件,因此,生产资料不是商品。
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产品的生产成本不可能高于社会劳动生产率或计划规定的成本。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产品也不是“无法出售”或对社会造成损失的,因为它们是根据计划所确定的社会需求而不是根据其“商品价值”进行分配的。社会主义计划的效率有高低之分,但即使是最低程度的计划,也意味着社会劳动时间的使用比资本主义经济更加节约。
由于各种“生产单位”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是与生产力的一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这些单位之间缺乏一体化就会减少生产资料社会化、公有化所有制的实际经济意义,因此生产资料就可能在事实上属于企业。因此,生产资料在国营企业之间的流通显然构成了一个前变过程,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所有权的转移。
我们同样不能混淆两个“一体化”概念:一个是生产过程的技术一体化,另一个是社会一体化,而社会一体化并不自动产生于前者,而是实质上产生于企业“战略”决策的层面:投资和价格政策。
让我们以当今的垄断资本主义为例。20 世纪 20 年代,利华兄弟联合利华信托公司同时控制了肥皂厂、为工厂生产原材料的种植园、造纸厂、渔业、工程和建筑企业等(原因我们在此就不多说了),也就是说,在实际控制生产资料的意义上占有了这些企业xiv。
没有人会认真地声称,这些不同的企业之间在当时——或者说在当下——有任何程度的实际技术整合。但是,它们之间的财务一体化(包括大量的“补偿性业务”)却是一个非常真实的现象,与现成的资金捆绑在一起。如果信托公司下属工厂的经理胆敢认为工厂的生产资料 “在某种程度上 ”属于工厂而不是信托公司,那么他就会发现自己不仅会失业,而且可能会被关进监狱。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一体化”并不能消除在这些条件下生产的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商业性质,因为它只是局部的一体化。换句话说,“一体化 ”只包括仍受生产无政府状态制约的一小部分经济。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期间,金融一体化——包括“金融补偿”——则包括整个工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把生产说成是资本主义商业范畴的残留,为了否认生产机器设备的劳动是直接的社会劳动,而声称没有技术一体化,是毫无意义的。了解生产决策过程的复杂性,以及在各个企业之间的关系中,次要决策必须集中到什么程度还是分散到什么程度仅仅是一个组织问题,并不能“证明”过渡时期生产资料是否仍然具有资本主义逐利性。
过渡时期的价值规律
我们已经进入了辩论的核心,理论分析与过渡时期国家政治经济学之间的关系也已清晰明了。
由于资本主义状态下逐利的生产继续存在,价值规律将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发挥作用。逐利的无政府生产既先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又紧随其后。在整个小商品生产时期,它先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后,它又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直到在丰裕条件下可以根据人们的需要分配消费品为止。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出现之前、资本主义期间和资本主义之后都发挥着作用。但是,在确定价值规律相对于每一种社会组织形式的作用范围之前,这种说法是空洞的。
在小商品生产中,例如在典型的西欧封建社会中,除了商品交换之外,价值规律实际上什么也没有调节。因为,它是以直接的方式调节交换的——生产大多数商品所需的社会劳动量是已知的,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不可改变的。价值规律本质上并不调节各经济部门之间现有劳动能力的分配。这仍然取决于封建结构,特别是农奴对土地的束缚。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价值规律调节商品交换以及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劳动能力和经济资源的分工。但现在,它通过资本竞争和偏离平均利润的情况进行间接而非直接的调节。资本流入利润高于平均水平的部门,流出利润低于平均水平的部门。技术使劳动生产率高于平均水平、节约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在市场上获得了高于平均水平的利润。技术使生产率低于平均水平的企业浪费了社会劳动,受到低于平均利润的“惩罚”,等等。
现在让我们回到主要问题上来。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作用是什么?我们知道,在这一阶段,生产保留了以统计数据之工具形式存在的货币形式(原因已述),尽管这一形式因所研究的产品类别不同而在内容上有所不同。然而,这种货币形式本身就意味着投资和价格领域的经济决策具有战略性质。
价值规律“能够指导社会主义投资吗”?这不仅会终结一切真正的计划,而且更会使不发达国家——除捷克斯洛伐克和民主德国外(编者注:美苏冷战时期),迄今为止一直处于不发达状态的所有参与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国家——长期处于不发达状态,甚至是无限期地处于不发达状态。显然,在一个不发达国家,农业比工业更“有利可图”,轻工业比重工业更“有利可图”,小型工业比大型工业更“有利可图”,最重要的是,从世界市场进口工业品比在国内制造工业品更有利可图。允许投资受价值规律支配,实际上是在维护资本主义制度遗留下来的经济结构的不平衡xv。
整个价格体系也是如此。如果在工业化的初始阶段,生产资料是按照其固有价值定价的,那么它们当然会比国外生产的同类产品更贵。如果让企业“自由”选择自己的供应商,以获得最大利润,它们就会从国外供应自己的产品。但是,如果盈利不是主要目的,如果人们认识到外贸是受到垄断的,进出口的控制权掌握在国家手中,那么他就必须认识到,出于同样的原因,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也受到国家外贸垄断的限制。
这是否意味着人们可以“否定价值规律”?显然,这种说法是荒谬的。我们关注的是有意识的计划原则与价值规律的盲目运作之间的长期艰苦斗争。在这场斗争中,计划者可以而且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有意识地利用价值规律,以便从整体上更有效地应对它。这尤其表明:
1.从生产部门开始,所有社会化企业都需要客观、认真和有控制地计算成本。
2.需要重新认识什么是全面的价格政策。基本上,只有两种可能的方法:“补贴”(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和“间接税”(以生产成本加任意税率出售商品)。一旦我们完全考虑到用于社会主义积累的留存资金和其他预算费用,并避免使用总指数造成的重复入账,这两种操作的总和就一定能得到平衡。(只有已创造的“可核算价值”才能进行分配)。
3.需要避免价格扭曲,尤其是消费品的价格扭曲。换句话说,商品应根据其生产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定价。一种商品的价格不应高于另一种需要更多劳动力生产的商品——除非有意识地减少该商品的消费。
4.需要不断比较生产成本和世界市场平均价格。这使我们能够对进出口计划做出最有利的调整,并计算出出口可为国家积累基金带来的实际净收入。通过这种比较,还可以确定一些中长期劳动生产率目标:使单位成本等于或低于世界市场价格。
5.需要刺激小业主(尤其是农业部门的小业主)的生产,在经济和社会状况并非严重不利的条件下,用工业品来交换他们的产品(避免在农产品价格和工业品价格之间形成“剪刀差”,把工农联盟“剪成两半”)。
6.需要制定一项政策,使价格围绕消费品部门的价值(在资源可用性和积累政策规定的限度内)。提高生产者的生活水平是刺激产出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主要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当工业生产的消费品价格昂贵且在国内市场上供不应求时,可能需要大规模进口这些消费品,以增加国内产出;消费品的稀缺严重限制了“物质激励”的使用,因为工人对仅仅积累纸币没有长期兴趣。(编者按:此处的物质激励并不指代通过物质激励实现任何经济以外的政治目标,如建设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制度等上层建筑构建活动,而是纯粹通过加强工人阶级对物资更强大的分配权与支配权增强其生产积极性与劳动生产率;同时,作者也在下文坚定反对了将一切政治和经济目标与对工人的物质激励挂钩的方法,而是提出物质激励具有的资本主义倾向和局限性)
此外,生产者获得的消费品可被视为“间接生产资料”,尤其是在不发达国家。它们对当前生产的刺激作用已得到证实。
综上所述,让我们来看看贝特尔海姆同志文章中的以下一段话[第 52 页]:
“这就导致不可能令人满意地(即有效地)对生产资料和产品进行整体的先验分配,也就导致需要社会主义商业和国家商业机构。这就是货币在社会主义部门的核心中发挥作用的原因所在。价值规律的作用和价格体系不仅必须反映不同产品的社会成本,还必须表达这些产品的供求关系。当计划无法事先实现供需平衡,当为实现供需平衡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会损害生产力的发展时,价值规律和价格体系最终必须确保供需平衡。”
我们将忽略通过计划对生产资料和产品进行“整体的先验分配”。这一点已在上文论述过。我们也将忽略对社会主义商业(编者注:即为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这绝不是所谓的“整体分配”的不可能性的结果。(在共产主义阶段,根据定义,丰富的生产将与“先验的整体分配”相匹配,达成一致。显然,由于存在大量的库存,尽管人民需求仍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波动,“社会主义商业的需求”早就消失了)。相反,这是消费品供应不足,即相对稀缺造成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价格政策和价值规律对投资政策的影响,这不能以贝特尔海姆同志的一般公式为基础。
他说价格不仅应反映不同产品的社会成本,还应反映供求关系,这究竟是什么意思?我们是否在讨论所有价格、所有消费品和所有生产者产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在一个从事工业化的不发达国家,这难道不意味着整个价格结构将系统地上升到极高的水平,进而迫使该国对进口产品进行大量补贴(经常与实际生产成本不成比例)?这样的“簿记操作”能带来什么好处?价值规律在一个领域得到了“尊重”,而在另一个领域却被公然违反。
显然,贝特尔海姆同志并不是建议由市场力量来决定总体价格结构。这意味着放弃社会主义计划,转而由生产资料的“市场价格”规模所显示的“有效需求”来决定投资。相反,贝特尔海姆同志似乎关心的是如何用“市场价格”的激励作用(通过隐性储备)引起的额外供给来平衡(相对于计划的)过剩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使“平行市场”合法化和制度化。
我们不否认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提高产量。但我们应该认识到
一,这种方法可能会导致重大的社会不公,工人不会轻易屈服。在匮乏的条件下,即使是配给制也能确保更大的公平。
二,这种“自由”市场所形成的价格与平均生产成本并不一致,而且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扭曲和大量投机,这很可能会扰乱生产领域的计划。例如,在某些世界农产品市场上,价格是根据出口大国的生产过剩所引起的供求变化来形成的,换句话说,是根据世界产量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来形成的。这就导致了周期性的价格剧烈变动。即使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认为有必要控制资本主义经济中的这种混乱状态。是否真的值得考虑将其引入社会化的公有制计划经济?
三,这种方法可能会造成更多的混乱,而不是使社会化工业的运作更加和谐,因为面对面地存在着两种价格体系,有的低,有的高,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长期的诱惑,会使它们把本打算用于受管制市场的部分生产转移到“自由市场”。如果这些企业在汽车金融体系下运营,情况就更是如此。由需求过剩和供给增加之间的平衡决定“自由”价格体系的逻辑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压力,使投资的优先次序取决于未满足的有效需求的规模。这意味着在投资公共住房之前先建造豪华公寓,这一点不用多说。换句话说,这将是重新建立一种更接近资本主义的经济逻辑(在资本主义,投资基本上是根据从有效需求中获得的利润来决定的),而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逻辑(在社会主义,投资是根据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标准有意识地确定的优先次序来进行的)。
企业的社会主义组织和金融经济
总之,贝特尔海姆同志提出的理论问题为经济组织领域提供了一些实际选择。因此,贝特尔海姆同志主张每个生产单位都有“有限的行动自由”。他认为,这种行动自由,在社会主义部门内的生产资料被定义为商品:
“……使会计自主原则具有意义。经济计算应在生产单位层面进行,每个单位都应被允许利用其自动融资的潜力。”
同样,这个结论更多的是提出问题,而不是回答有关过渡时期社会主义部门的组织问题。贝特尔海姆同志肯定会承认,企业财务自主的思想xviii 绝不能作为组织社会主义工业的一般和绝对的规则。如果提出相反的论点,实际上就等于提出了与垄断资本主义相比的倒退,因为垄断资本主义已经采用了大控股公司、托拉斯和金融集团所实行的补偿性经营这种远为更大程度的自主权。事实上,与垄断时期的资本主义经济相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之所以能够取得进步,主要是因为其超越了对单个金融单位利润的估算(每个资本主义托拉斯已经将许多生产单位组合在一起),而是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收益进行计算。国家的最佳收益从来都不是各金融单位最佳收益的总和。
因此,如果我们要避免会侵蚀所有社会主义经济计划的极端行为(例如,导致拒绝为亏损企业的工资支付义务提供资金的极端行为,这会助长“社会主义破产”、“社会主义裁员”和“社会主义失业”等现象的产生),那么,除了在一定限度内,我们就不能真正谈论财政自主权。我们不应该抽象地争论这个问题,而是应该根据经验来研究这些限制,并确定它们所允许的自治潜力。
现在,当我们以这种方式处理问题时,就会遇到方法问题。收益(通俗地说:“利润”)标准的优势在于,从某种意义上说,收益来自于所研究实体(国民经济、整个工业、工业分支、企业集团、单个企业)范围内开展的所有商业和经济活动。但这一优势也意味着一个先决条件:相关实体的决策人实际上能够操纵经济活动的所有杠杆。一旦一些杠杆因被遥控而受阻,经济收益就失去了作为指导该部分经济活动的最佳标准的效力。这就是为什么一个雇用数万名工人的巨型资本主义企业并不总是将其作为调节构成托拉斯的不同商店或工厂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的原因。
然而,在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部门,至少每个企业的某些重要决定必须在很远的地方作出。例如,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权力最分散的南斯拉夫,大型国家投资项目以及机器和原材料价格仍严格由中央当局决定。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至少可以说,单个利润标准的经济效率是相当有限的。
讨论应集中于支持或反对“集中”或“去集中”这一或那一具体决策的组织方法和因素。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越不发达,它所拥有的有能力、有经验和真正社会主义的技术干部就越少,因此,将更重要的投资和金融事务的决策权保留给中央当局就越明智。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变得更加成熟和多样化,有能力的技术干部的数量也会增加,随着风险的降低,连续的权力下放也会变得合适。但这应在上述参考框架内进行。无论如何,在组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下放行政职能是可取的。(编者按:这一过程应当伴随地方性无产阶级民主机构以及监督机构的建设展开,不能仅仅局限于行政权力的下放,而无政治权利的开放)
在我们看来,贝特尔海姆同志论述的中心问题是,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益而斗争,以及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这种增长的经济管理制度。在价格、基本工资、大额投资和广泛的计划路线由中央决定的制度下,问题就简化为两个问题:企业内部的工作组织以及物质和精神、个人和集体的激励机制。
至于企业内部的工作和生产组织,我们认为必须追求将管理责任交到工人(劳动者和雇员)自己手中的目标。一旦确定了这一目标,就必须考虑工人的觉悟和技术培训水平、组织中存在的缺陷、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实现这一目标的步骤。因此,在实践中,动员工人阶级的创造力和组织能力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绝佳途径,但条件是工人阶级必须通过特设委员会紧密地对企业实行关键的指导或直接管理,而且在革命的其他领域取得成功的解释讨论、说服和动员群众的方法也应在生产领域中采用。
关于激励机制,我们在前面已经阐述了为什么我们认为不可能完全依靠道德激励机制,不可能完全依靠对生产者的社会主义教育。这种教育必须得到不会过度抵消这种教育的效果的经济和社会现实的支持
但是,这并不能证明任何物质奖励都能发挥主要作用。这种激励制度实际上造成了一种与提高工人的社会主义觉悟相冲突的经济和社会现实。例如,有的激励机制会造成企业内部工人之间的分化(计件工资、斯塔汉诺夫主义),有的激励机制会带来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使企业管理者(或集体成员)的物质利益与整个经济的利益发生冲突。xxii 显然,这种激励措施在短期内有助于迅速提高劳动生产率,但从长远和短期来看,它们也会对社会主义的工作态度和整个社会产生不健康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会抵消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任何直接优势。
事实上,我们必须从目的和手段的辩证关系入手。有些手段不会达到预期的目的,无论提出这些手段的人有多么光荣的意图。使用这些方法所取得的客观结果,往往会推迟而不是接近所提出的目标。从这个角度来看,最好是选择目前具有教育性质的物质激励措施,这将有助于而不是减损工人社会主义意识的增长。在这方面,我们建议采取一种以渐进式培训为基础的激励措施(这种措施可以激励人们努力学习),以及一种以分配通过提高组织和劳动生产率而获得的部分额外资源为基础的集体物质激励措施(这种措施尤其可以激发人们对工作或组织以及企业管理的集体兴趣)。
商品类别和分配方式
贝特尔海姆同志在文章的最后,以资本主义逐利的分配方式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存在为前提,试图证明该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部门的生产关系中也存在。因为,他说[第 53 页]:
……马克思主义分析通常承认,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是由生产组织决定的。
他又一次肤浅地运用了辩证法。分配方式与生产方式之间的相关性显然是历史唯物主义的 “规律”。但我们面对的是“结构规律”,也就是说,只有在历史范围内,在经济结构的整体层面上(例如,经济结构的整体进步),这种相关性才是真实的。将这种“结构性”规律应用于转型期,就好比试图通过形式逻辑的范畴来理解转型期。这只会导致错误。
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一致认为,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交换方式和分配方式之间并不存在完整的相互关系;相反,存在着各种矛盾因素的结合。从理论上讲,毫无疑问,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存在着一个明确的过渡时期,它必须结合这两种社会经济形式的特点和属性。
恩格斯对这一问题(即在从一种经济结构向另一种经济结构过渡的阶段中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之间的关系)的阐述更加简明扼要:
“然而,分配并不仅仅是生产和交换的被动结果,它对生产和交换都有同样重要的影响。每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或交换形式起初不仅受到旧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的阻碍,而且也受到旧的分配方式的阻碍;它只有在长期斗争的过程中才能获得对其至关重要的分配。”
而马克思在谈到社会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分配模式时,更是鞭辟入里。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他提到了“资产阶级法权的生存”和资产阶级分配标准。当然,贝特尔海姆同志却认为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缺乏远见[第54页]:
“……因为在他写作的时候,社会控制整个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可能性似乎是存在的。但这种可能性似乎比过去更大,或者说,比现在更大。”
只要这些范畴(资产阶级法权)在分配领域内继续存在,马克思就否认社会主义计划(在社会主义部门消除资本主义逐利的商业范畴)的完整可行性,这并没有错。用“劳动债券”取代货币并不意味着用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取代资本主义分配方式,而只是用一种资产阶级分配方式取代另一种资产阶级分配方式。马克思明确指出,只有一种可能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分配方式,即不符合资产阶级分配标准的分配方式:按需分配。他甚至说,在推翻资本主义时,生产力的发展不足以支持立即实行共产主义分配方式。因此,他并没有像贝特尔海姆所说的那样,根据与法律上层建筑有关的现象(“与资产阶级法权的某些规范的、和个人生存有关的困境”)来解释这些资产阶级分配标准的存在,而是根据生产力的不充分发展来解释。
换言之,马克思证实了我们的分析,即过渡时期的主要矛盾是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资产阶级分配标准之间的矛盾。因此,没有太多必要进一步探寻资本主义残余元素在这一时期生存的根源及其是否具有重要的正面意义——因为这些元素迟早要通过无产阶级的广泛动员以及劳动力的不断社会化、生产资料的不断公有化进行消除。(编者按:而共产主义者的工作是探索如何消除它们,而不是通过某些妥协手段维持其长期存在)对于那些时常忽视这一点的人来说,辩证法会无情地证明他们的错误。